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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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推动盐城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中国共产
2、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重要事件遗址;(二)重要机构旧址;(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四)烈士纪念设施;(五)重要事件、重要活动的纪念地和纪念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第四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
3、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与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有关的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第九条任何组
4、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章调查认定第H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数据库,组织编制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应当由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认定意见,经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报告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
5、五年进行一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普查,并根据普查结果及时调整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数据库、保护名录。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第十三条保护名录中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符合市级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保护名录中的烈士纪念设施,
6、符合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五条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或者需要升级保护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按照规定核定公布。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七
7、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列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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