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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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监管的企业(不含参股企业)。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劳动用工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按岗定员,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结构比
2、例,有效使用人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明确薪酬原则。企业在申报用工计划时,要根据对应岗位、能力、学历等条件,明确提出相应的薪酬待遇,以利于公开竞争和入职管理;第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与用工自主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现有人员名单和定岗定责情况增加员工人数,企业员工人数增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无主业
3、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第二章计划第五条企业每年在12月提出劳动用工计划。计划应对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企业实际,提出下一年度企业用工计划。第六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劳动用工:(一)新设立公司;(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四)自然减员增补;(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新增劳动用工,应首先从企业中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减少劳动用工。第七条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执行:(一)企业需要增加劳动用工的,首先应由
4、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然后向县国资委申报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随方案报送新增劳动用工岗位名称、用工数量、对象条件等相关内容;(二)县国资委对企业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三)县国资委将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第八条企业申报用工计划,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次年上半年适时组织招聘。第三章招聘第九条企业招聘员工,由企业提出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及资格,委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招聘方案并实施。企业人员招聘要参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流程,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5、单位名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聘的岗位、条件与要求;(三)招聘方式、程序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条招聘方案发布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招聘。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核准的计划内,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笔试、面试);(五)体检;(六)考察;(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发布招聘公告等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
6、,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LL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15)1号)规定。根据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拟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第十二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填写企业新增人员审批表,建立人事档案。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企业特殊用工条件,经县国资委核准后,由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委监委、用人单位、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工手续。(一)属于我县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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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国有企业 劳动 用工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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