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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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护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焦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2、;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我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城市排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县城市排水规划,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等部门配合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完成后及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市开发建设、道路、绿地、管廊(网)、水系、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第十条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
4、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予以接管。尚未移交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
5、律责任。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第十五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
6、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排水户应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自建排水管网连接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违规设置排污口将处理(或未处理)的污水排放到河道、沟(河)渠和公共排水设施。第十六条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
7、、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符合排水专项规划以及设计标准,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后,由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八条各类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水水质超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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