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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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
2、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 .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 .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
3、企业的印刷业务。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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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延续 实施 宣传 文化 增值税 优惠政策 公告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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