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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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
2、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金融监督管理、贸易促进等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
3、工作。第六条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省(区、市)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
4、服务等方面协同协作,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专家智库、数据信息、服务机构等资源共享。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维安新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质量提升、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国际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运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开展贸易、产业、科研、人才等合作。第二章培育与创造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推动建
5、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重点加强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知识产权策划和培育,开展知识产权订单式研发,提高培育和创造质量。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基于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的版权服务平台;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推动版权业态融合。鼓励和支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讴歌时代激励创
6、新的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鼓励和支持对原始创新、理论突破和关键技术有重大价值的学术论文、科学著作等作品创作出版。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控制、工业设计、智慧管理、数据库等高价值计算机应用程序、功能模块、中间件软件研发,推进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实体经济以及能源、交通、农业、教育、医疗、金融、商贸、物流、环保、安全、政务等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7、、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等领域高价值专利。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拟申请专利的,应当自行做好价值和市场评估,提升授权专利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申请专利前自行做好价值和市场评估。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向外国申请专利。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制定商标品牌战略,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品牌价值高、市场影响力大、行业竞争力强的知名商标。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
8、志产品保护申请,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针对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等。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并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
9、种培育和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新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加强分子检测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和脱氧核糖核酸(DNA)指纹数据库建设,推动种子种质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培育和创造。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基金为知识产权密集产业、知识产权
10、试点示范单位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提供支持。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检索费、评议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转让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其设立的研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评价时,应当针对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不同客体分类设计评价标准、分别制定支持政策。第三章转化与运用第二十
11、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实施、合作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转化运用专利。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作价入股、质押融资、使用许可、转让等方式促进商标转化、利用和价值提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自行实施其专有权,也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投放市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再次商业利用的,使用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植物新品种权
12、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使用、合作使用、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转移转化植物新品种权。利用财政资金兴办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及时转化运用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行使其著作权,也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发展支持项目。第二十六条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培育标准必要专利。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
13、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提供指引。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第二十八条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和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等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科技
14、成果转化平台,对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取得的初步成果进行验证,评估预判其转化应用前景。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三十条利用财政资金兴办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成立或者明确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管理机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及时转移转化;自授权、批准或登记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转移转化的,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公开转移转化清单,转移转化方式和费用标准由应用方与权利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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