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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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预
2、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落实任务计划,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
3、区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研究提出本区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
4、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地(不含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中央财政资金只能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补助,市级财政资金可支持自然保护区、市级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相关补助。(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中央资金部分)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市级资
5、金除上述支持外,还可支持市级重点野生动植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保护相关补助。(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
6、配第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中央、市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十条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10%、10%,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
7、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H-PO第十二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资金按照区县申报的脱贫人口数量、资源面积、管理成效、政策等因素分配。第十四条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
8、保护恢复资金时,要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脱贫区县的资金,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1)5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六条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结合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库入库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
9、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级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市要求发布的项目入库指南,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原则上7月31日前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按有关程序纳入项目储备库。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第十七条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年8月30日前更新项目库,确保项目库中项目投资需求大于当年下达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第十八条市林业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预计数分
10、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中央资金还应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及时函告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及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在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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