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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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
2、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国
3、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办公室。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四)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进行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六)
4、负责办理和协助办理重大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七)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第三章资产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第九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各类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
5、帐。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资产清点、清查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
6、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第十六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七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单位长期闲
7、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如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第十八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第四章产权登记第十九条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我校的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
8、一次,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我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产要方式为:(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壬)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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