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务船技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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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船技术规则2022总则1第1篇海上航行公务船5第2篇内河航行公务船1071.1 目的1.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令第109号,经2019年第709号修订),制定本公务船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1.2 适用范围1.2.1 除本规则各篇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为5m及以上的中国籍公务船。1.2.2 公务船是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1.2.3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1.3 免除1.3.1 对于通常从事国内特定航区/航线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
2、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规定。1.3.2 对于通常从事国内远海航区营运的公务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1.3.3 对于本规则中不适应或妨碍公务船功能发挥的任何规定,本局按照规定程序,并基于船舶检验机构技术评估的结果可以免除这些要求,但该公务船应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全面安全。1.4 等效与替代设计1.4.1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
3、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1.4.2 可准许本规则要求之外的新型能源的应用,但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其安全与环保水平不低于本规则要求,并经本局同意。1.4.3 在应用本规则相关篇章时,如采用替代设计方法,应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之总则中的“附录船舶替代设计实施要求”,并考虑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相关篇章引用的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指南
4、,确保满足相关篇章规定的替代设计的要求。1.5 解释1.5.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1.5.2 本规则所述的“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5.3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1.5.4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同意”,系指经具体实施检验的机构同意。1.5.5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认可”,系指需经产品检验认可。1.6 应用船舶的设计、修造、营运、检验、检测应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1.6.2除另有规定外,对本规则生效之前正在建造的船舶,如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要求采用本规则的要求,经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时,可予以接受
5、,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1.6.3 除本规则各篇章另有规定外,对本规则生效之后建造的船舶发生重大改建或改装,则改建或改装的相关部分应满足改建或改装时适用的技术要求。1.6.4 重大改建日期系指重大改建工程开始日期。1.6.5 国际海上航行公务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局颁布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有关特种用途船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特殊人员”应理解为“工作人员”)和第5篇的规定。其中信号设备可执行本规则第1篇第10章的相关规定。1.6.6 巡逻船以外的其他类型公务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局颁布的相关技术法规的规定。1.6.7 青海湖公务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局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
6、则(2017)的相关规定(此时“乘客”应理解为“工作人员”)。1.6.8 国内或内河航行船舶应分别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8章第5节、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9章第8节的防污染要求。在有特殊要求的航区航行时,防污染要求还应符合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1.6.9 船舶的船体结构与强度、陋装、布置、材料、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规则规定外,本局接受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1.6.
7、10 所有公务船应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1.6.11 起重设备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规定。1.7 事故1.7.1 船舶所发生的任何水上安全和水上污染事故,如认为对该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有助于确定本规则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法规编制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但技术分析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承担的责任。1.8 定义1 .8.1就本规则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1)船长(L):对高速公务船之外的海上航行公务船,船长系指沿夏季载重线吃水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沿该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
8、心线的长度;对箱形船体船舶,为沿该水线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对于无舵杆的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为该水线总长的97%。对高速公务船,船长系指船舶自由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在设计水线及以下部分(附体除外)的总长。对高速公务船之外的内河航行公务船,船长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自船体侧投影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复合材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若舵杆位于船体侧投影面外面时,则量至船体侧投影面后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笈合材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
9、舶为外表面);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o无舵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2)巡逻船:系指依照相关法律,主要从事巡查、现场监管、护航、取证、搜救指挥等业务的公务船。(3)重大改建:系指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改建。(4)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5)工作人员:系指船员以外,船上乘载的执行公务的人员。(6)船上人员:指船上乘载的所有人员,包括船员和工作人员。(7)新船:除另有规定
10、者外,系指本规则有关篇章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8)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船舶。9 9)“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这样的阶段: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该船业己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10)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成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三)机动公务船:系指借助于机械推进装置航行的公务船。(12)航速修:取值为7.19V.W67(kn)和IOkn中的较大值,其中:V二船舶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13)最大航速N系指船舶处于满载排水量状态,以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14)巡航航速
11、: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在设计阶段确定的满足工作需要的航行速度。(15)高速公务船:系指巡航航速不小于(的船舶。(16)满载排水量:对高速公务船系指设计水线以下船体的总排水量;对内河或青海湖航行船舶系指满载出港的排水量;对海上航行船舶系指夏季载重线吃水水线以下船体的总排水量。(17)空船排水量:系指船舶在没有工作器材,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工作人员、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18)最轻载航行水线:船舶处于平浮、无工作器材、剩有10%的备品和燃料状态下的水线。通常为压载到港时的船中吃水对应的水线。(19)型宽(B):系指在船舶最宽处两舷舷侧板内表面(对
12、复合材料等非金属外板的船改变主推进系统系指:a.主推进系统类型的改变,如油改气、油改电等:b.未改变推进装置的类型,但推进装置的更改影响到机桨匹配并进而引起轴系及螺旋桨的重大改动。舶为外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舷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20)型深(D):除另有规定外,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应将舷缘视为方角,型深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
13、点,型深应量到从该甲板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21)航区:系指本局航区划分规则定义的航区。(22)总吨位和净吨位:系指本局吨位丈量规则定义的总吨位和净吨位。1.8.2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在航区划分规则发布前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枪验技术规则(2020)总则第12段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2篇航区分级规定所定义的航区。N在吨位丈量规则发布前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相关规定。第1篇海上航行公务船目录第1章通财8第1
14、节一般规定8第2节定义8第3节高速公务船9第2章戴线11第1节一般规定11第2节开口布置与人员保护特殊规定11第3章分舱与稳性12第1节一般规定12第2节完整稳性特殊规定12第4章轮机13第1节一般规定13第2节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13第3节船长20M以下的船舶22第5章电气装置和自动化26第1节一般规定26第2节船长20M及以上船舶的电气装置26第3节船长20M以下船舶的电气装置33第4节船舶自动化34第5节锂离子蓄电池36第6章消防安全39第1节一般规定39第2节船长20M以下的辨舶41第3节船长20M及以上船舶46第4节附加要求66附录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72第7章救生设备74第
15、1节一般规定74第2节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74第3节救生艇筏的配备75第4节救生艇筏的存放、登乘与降落75第6节应变部署和救生演习76第7节救生及救助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79第8章无线电通信设备81第1节一般规定81第2节配备要求82第3节供电要求83第4节安装要求83第5节技术要求85第9章航向备87第1节一般规定87第2节设备配备87第3节技术要求88第10章信号设备90第1节一般规定90第2节号灯90第3节号型与号旗93第4节声响信号器具94第11章舱室设备96第1节一般规定96第2节船长60M以下的船舶96第3节船长6()M及以上的船舶98第12章噪声与振动103第1节一般规定10
16、3第2节噪声与振动104第3节测量与报告105第1篇附录船体结构换新衡准106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巡逻船。1.1.1.2 船长小于20m的公务船,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载运工作人员大于12人的船舶不应使用汽油舷外挂机和LPG燃料座舱机。1.1.1.3 船长小于20m的公务船仅限于沿海航区、遮蔽航区或平静水域执行公务活动。1.1.1.4 敞开艇应满足本局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的适用要求。对为了在超出该规则营运限制的特殊水域执行公务的敞开艇,则应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Im的海况下航行。1.1.1.5 巡航
17、航速和最大航速均小于M的船舶应满足本篇第212章的要求。高速公务船应满足本章第3节的要求。1.1.1.6 巡航航速小于但最大航速V不小于%的船舶,应满足以下之一的要求:(1)本章第3节;或(2)本篇第212章,且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上备有船舶操作手册,应采取措施在必要时更新这些资料。操作手册应包括的内容同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U.1.7营运中的国内海上航行的公务船最大可接受的船舶的结构腐蚀极限控制按本篇附录相关要求。第2节定义1.2.1定义就本篇而言:(1)设计水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纵倾为零时,其满载排水量所对应的水线。(2)平静水域:泛指航行限制于任何风浪较小
18、时的水域。该水域距岸不超过5nmile,且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m。(3)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4)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任一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用作非主推进,但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燃油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5)机器处所: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设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械、减摇装置、通风和空调机械的其他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方船舶操作手册应按本局关于发布高速
19、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的通知(海船舶2006379号)的要求编写。术语“燃油装置”的定义见本篇第6章。(6)载重线船长(LL)载重线船长(立)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对于无舵杆的船舶,船长(L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o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该水线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缘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见图1.2.1(6)-1)o龙骨设计成倾斜的船舶,其计量本船长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Z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该水线由绘一平行于船舶(包括呆
20、木)的龙骨线并与下图中干舷甲板型舷弧线相切的切线得到,此时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见图121(6)-2)。图1.2.1(6)-1载重线船长W量取示意图第3节高速公务船1.3.1 一般要求1.3.1.1 长20m及以上的高速公务船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的要求(此时“乘客”应理解为“工作人员”,“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理解为“船长60m以下的船舶”)。其中,稳性、救生、消防和信号设备相关要求可按木节1.3.2执行。此外还应满足本篇第11章适用的要求。1.3.1.2 船长20m以下的船舶,稳性、开口、密性和载重线的勘划应
21、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满足木篇第4章(轮机)第3节、第5章(电气装置和自动化)第3节、第6章(消防安全)第2节及第7至10章适用的要求。1.3.1.3 尽管有上述规定,栏杆可按本篇第2章2.2.2执行。1.3.2 船长20m及以上的高速公务船13.2.1 完整稳性特殊要求排水状态下的复原力臂曲线可采用本篇第3章第2节322的替代衡准。13.2.2 破损稳性特殊要求船长60m以下的船舶,自首部量起的1/3L之后的破损范围可不包括舱壁间距超过规定的纵向破损范围的主横水密舱壁;1/3L及之前的破损范围,对工作人员不超过12人的船舶,可不包括舱壁间距超过规定的纵向破
22、损范围的主横水密舱壁。13.2.3 救生(1)船长60m以下的船舶,救生设备应满足本篇第7章适用于载重线船长(Li)60m以下船舶的要求。(2)船长60m及以上的船舶,救生设备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适用的要求(船上可不必配备儿童救生衣)。13.2.4 4消防可在以下方面做等效处理:(1)在结构防火要求中,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处所(A类)(如机舱、厨房、弹药处所)与中等失火危险处所(B类)相互之间相邻,或者上述两类处所与控制站相邻,或者上述两类处所与其他处所相邻时,仍需要采用两面敷设隔热材料的方式保护;除此之外,其他处所相互之间相邻时,可仅在相对失火危险性较大的一
23、侧敷设。(2)在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中,仅当设有卧铺且保护的处所总甲板面积超过50m?时,才要求设置固定式喷水器系统。(3)固定式灭火系统中对使用气体作为灭火剂的船舶,气体的量仅需要足以提供一次独立的施放即可。132.5信号设备船舶的信号设备可符合本篇第10章的规定。第2章载重线第1节一般规定2.1.1 般要求2.1.1.1 满足本章要求的船舶,其强度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的相应各项规定,其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应符合本篇第3章的规定。2.1.1.2 除本条(1)至(4)规定外,对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开口、密性和载重线的勘划等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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