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docx
《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和国际性,根据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第三条本市鼓励
2、社会团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1、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新需求、新趋势,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2、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3、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化标准工作,培育和指导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五条制(修)订并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制(修)订、定期复审
3、和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要,制定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团体标准。第七条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益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社会团体应在复审周期届满前进行复审,复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及时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
4、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五)社会团体也可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团体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第九条团体标准编号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的规则执行,即: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具体如下:T/XXXXXX-XXXX标准发布年代号I标准流水号1社会团体代号表示团体标准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
5、写字母或者大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第三章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应当公开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第十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发展,形成团体标准社会共治氛围,鼓励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除公开第十条要求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公开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名单,并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技术指标。第十二条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团体 标准 管理 规定 试行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693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