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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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民营经济资源要素支持(一)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
2、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发挥产业基金引领作用,争取省高端装备产业基金和省科创母基金投向我市民间投资项目。利用产业基金赋能招商引资,
3、加速一批优质项目落地。重点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引和培育。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虬探索混合用途供地,单一工业用地可突出主导用途(工业建筑面积不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
4、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纳入“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范围。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以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支持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至30%。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布局,整
5、体实施、按宗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四)强化用能保障。统筹用好能耗增量、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指标,加强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用能保障,不搞“一刀切”。2023年新增光伏容量40万千瓦,挖掘存量用能50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能耗合计150万吨以上,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市发展改革委)(五)加大金融支持。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民营企业专属金融产品服务,坚决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两个一致”要求,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确保大型优质民营企业融资总量总体稳定、困难企业金融帮扶
6、有效有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完善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和评价模型,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运用“信易贷”“连续贷+灵活贷”等服务模式,支持重点企业单笔授信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2023年新发放“双保”助力贷款超过10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小微贷款余额增速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深化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服务,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广科技创新债、绿色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力争2023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超过1000亿元。保障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民营房地
7、产企业健康发展。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涉企信用信息政策归集、金融服务集成。深化“汇及万家”宣传、“外汇联络员”指导和担保增信政策三项机制,组织开展汇率避险专项宣传,推动提高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降低套期保值成本。(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建设局)(六)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通过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型企业、平台型企业等,引育一批领军人才、青年人才等创新人才。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术学院等建设,推进“嘉兴订制”产教工程建设,推广校企“双元”育人模式,鼓励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
8、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2023年建成产业学院10个,企业学院15个。支持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争取新增2家拥有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民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争创国家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支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入选嘉兴首席工匠、嘉兴巧匠等高技能人才的支持力度,根据人才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发挥平台企业扩大
9、就业的作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违规职业中介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拓展(七)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聚焦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核电火电、充电桩、储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领域,梳理形成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发展项目,对投资建设公用充电站、加氢站等设施的,按规定给予补
10、助。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依法依规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各县(市、区)每年完成不少于2个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创新平台成功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0万元、IOo万元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2
11、023年面向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不少于70虬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高校、行业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联合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科技型企业征集研发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对列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的,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成果转化惠及更多民营企业,2023年民营企业实现技术交易额200亿元以上。(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九)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深化科创金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科创金融服务机制。落实对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要求,优化商事环境,促进投资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培育的对接融合,解
12、决初创期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融资难题。依托南湖基金小镇,探索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认股选择权转让试点,激发私募基金创业投资活力。按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天使投资人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十)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定期发布老旧厂房、专业市场、市政设施、文化体育场馆等各类待盘活存量资产情况,引入有能力、有意愿的民间资本参与盘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发行上
13、市,民间投资项目在新增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项目中比重不低于50%o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
14、、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三、维护民营经济市场公平竞争(十二)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
1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市政务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三)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开展系列打击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肃清招投标市场的不正之风。加强对专项整治结果的应用,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成果合理合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研究出台工程分包负面清单,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提质专项
16、行动,修订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政务数据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四)增加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深化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全市域范围进行“评定分离”综合试点,为招标人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更多路径。通过制定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引导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科学合理设定投标条件,保护实际承担施工建设的企业。(市政务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权益保护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聚焦公用事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全市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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