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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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T223-X替代SL223-2008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codeofpracticeonwaterresourcesandhydroeIectric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义发布-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14)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修订,合并名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本标准共9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一一项目划分施工质量验收 合
2、同工程完工验收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本次对SL223-2008及SL176-2007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项目划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取消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增加了基本规定;一一调整了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2231999SL2232008SLl761996SL1762007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
3、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北京水建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宛生汪亚超杨云国管宪伟赵存厚许文涛胡竹华何强张凤杨清风徐志远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IoOO53;电话:010-63204533;电子邮箱:bzh),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 总则12 术语23
4、基本规定44项目划分55施工质量验收75.1一般规定75.2 分部工程验收85.3 单位工程验收9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27阶段验收147.1 一般规定147.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157.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167.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177.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178竣工验收198.1一般规定198.2竣工技术预验收208.3竣工验收219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239.1 工程交接239.2 工程移交239.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23附录A验收提供资料清单25附录B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办法26附录C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40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4
5、3标准用词说明46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47条文说明481总则i.o.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1坝高30m(含)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4级(含)以上的堤防工程;3总装机IOMW(含)以上的水电站;4小(1)型水闸工程。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并可将相关验收工作环节合并进行。1.0.4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6、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5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SL631-SL63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1.0.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单位工程Unitproject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2.0.2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2.0.3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在分部工程中由若干工序(或工种)组成的综合体,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2.0.4主要建
7、筑物mainstructure工程中发挥主要作用或保证工程运行安全的水工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2.0.5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对工程安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2.0.6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ucial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地基加固及基础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0.7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
8、构件、自行加工的砂石骨料和石料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0.8见证取样evidentialtesting施工单位在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交到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活动。2.0.9外观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2.0.10质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检测、监测、材料、设备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其危害程度或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事件。2. 0
9、.11质量缺陷defectofconstructionalquality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3. 0.12验收acceptance由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等进行检验、确认的活动。4. 0.13专项验收specialacceptance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工程档案等进行的验收。5. 0.14专业验收professionalacceptance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交通、水运、电力、建筑、市政等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的验收。3基本规定6. 0.1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
10、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7. 0.2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有: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3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3.0.2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有: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3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3.0.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3.0.4验收资料分为提供资料和备查资料,验收提供资料清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0.5项目法人应统
11、一组织验收资料制备,并应按相关规定对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3.0.6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提交验收资料,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3.0.7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应有裁决权;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按规定报请相关单位决定。3.0.8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3.0.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和专项验收。3. 0.10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含检测、鉴定、会议等)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4项目划分4. 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12、验收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项目中规模较小的不宜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单体建筑物及专业工程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等同于分部工程、单元工程,项目划分、项目名称等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4.0.2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并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及说明应由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4.0.3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4.0.4需要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临时工程,可按永久工程进行项目划分,但
13、不纳入永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4.0.5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规模、工程结构和功能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验收。4.0.6单位工程划分原则: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一般以招标标段、工程结构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其中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可将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3疏浚工程:可将一个招标标段按长度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同时需要吹填的工程,可按一个吹填区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4除险加固工程
14、: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4.0.7分部工程划分原则: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功能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2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大、中型交叉联接建筑物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同枢纽工程。3疏浚工程,按长度或面积划分。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部位或功能划分。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大于50%。4.0.8单元工程划分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执行。5施工质量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质量验收应分为单元工程验收
15、、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5.1.2 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5.1.3 1.3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1.4 单元工程验收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执行。5.1.5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混凝土、砂浆试块以及关键部位使用的钢筋、水泥、止水等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5.1.6 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
16、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5.1.7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
17、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质量缺陷是否需要处理应在备案表中明确,需要处理的应在备案表后附处理方案及消除质量缺陷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资料。5.1.8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处理完成并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5.2 分部工程验收5 .2.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6 .
18、2.2大型工程(含1、2级堤防)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工程(含3级堤防)及本标准1.0.2条规定的小型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5.2.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所含单元工程已完成;2所含单元工程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3相关资料齐全;4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检验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6设备安装工程(如有)应通过联调;7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2.4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
19、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5.2.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2分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合格标准;3相关资料是否齐全;4是否存在遗留问题。5.2.6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5.2.7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及相关资料;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5.2.8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
20、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5.2.9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5.2.10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5.3单位工程验收5.3.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己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
21、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5.3.2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含1、2级堤防)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办法见附录B。5.3.3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2所含分部工程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3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4相关资料齐全;5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6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的,不得影响单位工程验收;7合同约定的其他
22、条件;8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5.3.4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及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5. 3.5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2相关资料是否齐全;3单位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4外观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5是否存在遗留问题。5. 3.6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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