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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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
2、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
3、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
4、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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