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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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单位缴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单位缴存,是指由单位为其在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开户,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第四条(个人缴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
2、缴存,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由执业者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公积金的个人。第五条(灵活就业参制协议)缴存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公积金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业务办理)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开户缴存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第二章缴存账户、方式、额度第七条(账户设立)缴存人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申请设立缴存账户时,其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封存或注销。缴存人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必须在开户30日内发生1次缴存
3、记录,否则其设立的账户自动注销。第八条(身份认证)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采取人脸识别方式,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公积金协议。市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方式,认定申请人申请时没有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后,方能开立账户。第九条(缴存方式和额度)缴存人有权自主确定缴存方式、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但缴存人每次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月缴存额度的上限。缴存人没有缴存频率的限制,但每天只限缴存一次,每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缴存额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年度缴存额度上限。缴存资金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
4、账户时开始计算。第三章缴存计息、补贴第十条(计息方式)缴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一条(补贴条件)每年6月30日对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给予1%1.5%的缴存补贴并兑付至个人账户。每个缴存人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万元。转入资金和年度结息利息视同缴存资金。第十二条(不予补贴情形)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并不再享受。缴存人发生过不符合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加装电梯提取规定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进入灵活缴存体系的缴存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缴存体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第十三条(补贴标准)
5、补贴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后确定。当前按1%的补贴标准执行。第四章账户管理与转移第十四条(账户转移前提)从单位缴存、个人缴存以及异地缴存转入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并将原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后才能参加缴存。第十五条(同城转移)从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账户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由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转移到单位缴存账户的,应当在单位设立个人账户后,可将原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资金转入单位缴存账户。第十六条(
6、异地转移)缴存人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需要异地转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十七条(异地转出限制)缴存人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尚未结清的,或缴存账户及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账户余额异地转出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连房公积金200713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个人缴存人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业务。第十九条本
7、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附件2、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细则解读附件1、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甲方系符合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对象,乙方为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有权在乙方规定的缴存额度范围内自主确定
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进行缴存。缴存资金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乙方应当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保障甲方缴存资金的安全。二、甲方缴存公积金累计满6个月后,有权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贷款政策,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甲方申请贷款时,乙方有权按照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决定贷款条件、存贷系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贷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适用申请贷款时的有关规定。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三、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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