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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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抵押人、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被担保的主债权1.1.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O乙方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1.2.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2 .抵押财产2.1. 乙方同意以附件”抵押在建工程信息”中所列明的在建工程(下称“抵押财产”)设定担保。2.2. 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该价值金额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不构成限制,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为
2、准。2.3.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甲方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4.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3 .抵押登记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妥在建工程及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3.2. 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甲方占管。3.3. 在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乙方完全履行担保责任前,本合同项下的在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则在办理本合同项下在建工程上的
3、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或授权甲方办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换成房产抵押登记的手续。3.4. 如甲方要求的,乙方应配合办妥不动产抵押的预告登记手续,包括配合签署相关文件。4 .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5 .在建工程权证保管5.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原件给甲方审核,并提供复印件给乙方备存:(1)国有土地使用权
4、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3)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的支付凭证(4)由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由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9)工程的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52乙方同意,在抵押物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和抵押登记权利证明的正本交由甲方保管,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证明。1.3. 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如乙方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正本的,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取回相应权
5、利凭证。甲方应当在使用原因消除后,立即将有关权利凭证交回甲方继续保管。1.4. 担保物权消灭后,乙方可以凭甲方出具的收据证明向甲方取回相应的权利凭证,甲方经审核确认担保的全部债务或全部义务已经清偿或履行完毕后,可以将有关权利凭证退回乙方。6 .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6.1.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买卖、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乙方应配合将该禁止转让的约定进行登记。62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物由乙方继续占有、使用和管理,乙方应当确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且不作非法用途。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任何的抵押物毁损、灭失,均应由乙方承担管理责任。6.3. 在抵押合
6、同存续期间,乙方应当及时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税金和管理费用,对抵押物进行正常合理的维护和保养,并合理使用抵押物,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任何保唆条款所禁止的目的。6.4. 乙方须保证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动拆迁合同(如有)和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规定要求进行在建工程的建设,确保在建工程按量按期完工并保证抵押物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处于良好状态。65乙方进一步保证,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抵押物上继续设定以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权益。6.6. 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现场查看、查询权利情况等,乙方必须提供
7、便利条件。6.7. 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行为。如乙方的行为已经实质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足额担保。6.8. 抵押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风险,或被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取得由此产生的赔偿金、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未偿付债务,抵押物被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债务人用征用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未偿付债务,或要求乙方、债务
8、人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足额担保。6.9. 抵押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将抵押物用于出租的,必须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抵押物出租,乙方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协议,且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必须说明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7 .担保人承诺7.1. 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7.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1.1.1. 方是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权人,同时是抵押的在建工程的
9、合法所有权人,关于抵押物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4. 乙方保证,抵押的在建工程符合下述条件:(1)在建工程并未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2)在建工程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3)在建工程的承包施工合同是能形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4)在建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可根据全国各地当地不同的法规适当调整)。7.5. 乙方保证抵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7.6.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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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 工程 抵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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