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新修订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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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一一学习解读新制订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讲义)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是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的法规。2020年7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2022年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为保障灾后农业生产、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稳定、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从1998年
2、起先后建立了“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和“钾肥国家储备”,随着农业生产和化肥产销形势的变化,三项储备在实施执行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三项储备制度分设,行政和经营成本较高;储备规模调整机制不完善,未根据化肥产销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的肥种储备承储企业竞争择优机制不健全,储备布局尚待进一步优化等。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解决好14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国内钾肥资源依然紧缺,氮肥、磷肥常年均衡生产、季节集中使用且产销地之间长距离调运的矛盾仍然存在,农业主产区洪涝等自然灾害可能频发,国家
3、保持一定数量的化肥储备是十分必要的。针对三项化肥储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化肥储备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原有三项储备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等意见。国务院批复同意后,为切实加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亮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统筹管理,按照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运行,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承储企业全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储备运作的效率效能。针对原有化肥储备制度分设、行政和经营成本较高等问题,办法将
4、原有三项储备整合为一项,具体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三部分,统一承储企业招标程序和储备任务下达方式,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对钾肥、救灾肥和春耕肥在单项储备规模上根据化肥产需和进出口形势等进行动态调整;在储备时间上,对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对救灾肥和春耕肥储备时间安排互为衔接配合;在储备布局上,综合考虑粮棉主产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和农业用肥数量及生产运输能力,对三项储备库点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确定等。办法避免了权责不清带来的后续扯皮问题;进一步优化储备考核指标,总体上降低承储企业的储备风险和承储成本;在储备投放方面,明确了投放时间、补足库存等。办法包括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5、及选定方式、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一是规范储备运作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二是明确储备规模及调整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肥
6、、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三是明确储备时间及网点布局。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春耕肥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四是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肥投标。五是明确储备任务下达及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国
7、家发改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储备库存实行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提出了考核指标、未完成储备任务的认定方式和未完成储备任务量的进一步安排意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范围、信息报送等内容;对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第三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与上一版对比,修订后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加强调了商储对价格调控的实用性,并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比重。1.原则上更侧重全年保供稳价,化肥品种更精确在总则中,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从“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调整为“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办法更侧重于化肥全年的保供稳价。国家化肥商业储
8、备的分类由“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调整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并且修订后的办法,将储备的化肥品种做了详细规定,并针对救灾肥储备,由实物储备变为能力储备,办法中强调“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锈、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对储备化肥品种的具体化,能最大限度发挥商业储备功能,减少无效储备,对救灾肥的能力储备,也减少了储备企业的仓储占用,实用性更强。2,储备规模上更为灵活在储备规模方面,删除“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
9、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等内容,对储备规模未做更多的规定,只是强调“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3 .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占比在储备时间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以及东北三省的储备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也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由于内蒙古及东北三省用
10、肥旺季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能防止各区域淡旺季交错时期货物的跨区域流动,从而更好地稳定各地区化肥价格。在储备布局方面,由之前对氮肥储备规模的规定变更为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修订后的办法,没有了对复合肥储备占比的要求,而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尿素的供应,减缓尿素价格的波动。4 .承储企业更专业,招标评审放宽松在承储企业基本条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和“钾肥储备承储企业”的资质要求区分开来,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规定与旧版基本相同,但对钾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求
11、有所降低,“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实物钾肥,且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相较于上一版,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于本行业企业,承储企业更为专业。在招标评审方面,钾肥的储备由“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调整为“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名”,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钾肥的商业储备中。5,储备任务的管理更为严格在储备任务下达和管理方面,对于救灾肥投放后,取消了补齐库存的具体时间,只强调“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但对救灾肥的单词投放规模作了规定,要求“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增加了禁止跨区域投放的要求,“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
12、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并且对承储企业在再去的投放价格规定了上线,要求“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6 .对储备任务的考核更加严格修订后的办法将各时间段的承储任务量提升,由“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胎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犷调整为“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00%”。这就对承储企业提出了
13、更高的要求,并且储备时间到期后的处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需在30日内将储备调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另外,对钾肥和救灾肥的考核标准做了区分。7,资金补助有所调整在承担救灾储备的贸易型钾肥企业和生产型钾肥企业最终补助标准方面,“按照两类中标企业中的各自最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成本确定。合理成本统筹考虑资金占用、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修订后的办法考虑了承储企业的实际相关合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储企业的风险,提高了承储积极性。对于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的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当年的首月”,而不是上一版中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
14、贴息标准变化较大。明确了复合肥不同含量规格的计算标准,“确定三元复合肥承储货值单价时,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小于45%,视同养分含量均为40%,货值单价按照与45%含量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大于等于45%,按照有效养分含量为45%的货值单价计算”。8,监督管理更为严格修订后的办法出现了“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据悉该平台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管理。针对承储企业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情况中,新增了“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且
15、列为第一条,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该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对“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的行为,列为与弄虚作假骗补贴等同处理。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铁、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
16、);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等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第二章储备规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保障国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
17、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第九条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
18、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第十条钾肥储备布局和救灾肥储备重点区域,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一)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二)救灾肥储备能力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第十一条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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