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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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地铁和轻轨(含延伸线贯通运营)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适用本规范,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参照执行。第二章前提条件第三条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至少满1年。第四条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第五条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1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
2、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第六条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已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第七条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99.5%;(二)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9.4%;(三)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20万列公里/次;(四)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五)全天运营时间不低于15小时;(六)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得分在800分以上。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参见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服务质量评价方法符合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
3、价规范有关规定。第八条设施设备和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二)车辆基地检修库线、投入运行的车辆及其配属设备的数量、功能及运行状态满足正式运营需要;(三)土建工程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系统技术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各类软件、调试报告等全部移交运营单位;(四)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第九条运营单位编制完成初期运营报告,内容包括初期运营基本情况、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并对初期运营期间新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生的重大故障和险性事件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第三
4、章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运营单位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经费投入应满足正式运营需要。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抽查至少2名不同岗位人员,检查其实际到岗与定岗定编的符合性,以及行车、客运、维护和安全生产等部门运转的有效性;(二)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事故事件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经费、关键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完整性、使用有效性、制修订规范性;(三)抽查委外合约和委外管理制度,核查委外合约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业务管理范围、人员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以及有关监督考核等的落
5、实情况;(四)查阅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核查经费用途和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持续完善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评估要求及方法:抽查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车、客运、运行维护等规程或管理制度,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风险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台账等,核查下列要求落实情况:(一)线路投入初期运营6个月内应完成首次全面风险辨识,其后每年初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并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风
6、险点与每次新辨识的风险点全部逐项定级,并纳入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二)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风险点,应结合线路实际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护类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细化到设施设备养护与维修规程中的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细化到行车、客运和保护区管理等有关岗位或人员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关键操作步骤;(三)对照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的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原则分解到岗位,形成各岗位隐患排查手册。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结合初期运营期间
7、系统运行情况,持续优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控设计缺陷、设备可靠性差,以及管理不协同、专业间接口衔接不畅等问题。评估要求及方法:抽取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中所列的风险点,通过现场检查、人员问询、数据分析、专项检测等方式,核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的有效性。第十三条运营单位按规定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闭环。评估要求及方法:抽查2个以上岗位的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现场检查2个以上隐患治理点,核查下列要求落实情况:(一)日常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并涵盖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日常生产作业环节;专项隐患排查
8、应涵盖关键运输节点、重点施工、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等;隐患排查的内容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JT1456执行;(二)隐患排查治理应实现排查发现、整改落实、效果验证等闭环管理,隐患治理各项措施运行有效。第四章行车组织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结合初期运营期间客流变化,优化调整列车运行计划,合理安排运行交路、运输能力和运营服务时间,尽量保证运力运量匹配。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查阅客流统计数据与列车运行计划,计算线路负荷、列车断面满载率、行车间隔等运行指标,分析列车实际运行能力与客流的匹配情况。运力运量匹配应满足:当最大运力能够满足需求且不对其他线路造成影响时,列车满载率宜控制在100%以下;
9、当最大运力无法满足需求、运力紧张时,在设计能力范围内根据需要提前增购所需车辆等并及时调整列车运行计划;(二)查阅客流统计数据,结合客流特征,分析运营服务时间、首末车时间、运行交路、行车间隔等列车运行计划参数设定的合理性,以及与换乘的其他线路列车运行计划的衔接、运力匹配情况;(三)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应核查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非运营期间的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求等论证情况。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落实行车组织责任制,实现各专业接口协调与指挥、信息传递、资源调配等运行顺畅。评估要求及方法:查阅行车组织规则、调车作业规程、列车驾驶操作规程等,核查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
10、、车辆基地调度员、列车驾驶员等行车岗位人员在列车运行监控和调整、故障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协调指挥、信息传递、资源调配等岗位职责、接口界面与作业衔接等情况。第十六条行车调度应落实调度命令的发布、执行规定,调度命令的内容和传达应准确、简明、规范。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错发、错传、漏发、漏传调度命令等可能造成行车事故的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行车调度命令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行车相关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书面命令和口头命令应做到内容完整;2 .调度命令严格执行“一事一令”,调度命令传达应使用普通话和标准用语;3 .调度命令发布前应确认现场情况和行车设备状况,可听取有关
11、人员的意见;4 .调度命令应答实行复诵制,受令人复诵。2人及以上受令时应指定1人复诵,其他受令人核对命令内容后进行回复确认;5 .通过无线调度电话、网络传送的文字或语音调度命令,系统应有查收记录,并把查收信息回传给发令人,保存备查;通过调度电话、无线电话等传达调度命令时应录音。调度命令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二)通过查阅资料、旁站检查、人员问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落实正常行车组织方案,遵守运营前准备、运营过程中和运营结束的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运营前准备、运营过程中、运营结束等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
12、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针对列车驾驶员上岗前休息不充分、行车交接不清晰、列车整备作业不到位等可能造成行车中断或事故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1)出勤前,列车驾驶员应充分休息,在公寓候班时应严格执行公寓候班管理制度,保持出勤精力充沛;(2)出勤时应完成列车驾驶员精神状态检查和酒精检测,列车驾驶员应认真抄/阅调度命令、行车揭示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行车安全预想,按规定办理行车备品的领用手续并确认齐全、状态良好;(3)按规定完成列车整备作业、道岔等行车相关设施设备状态核验,并确认运营线路空闲、施工结束、线路出清;(4)按规定组织空驶列车正线限速轧道。2 .针对运营过程中列
13、车驾驶员未按规定瞭望行车、超速行车、擅自切除列车运行防护装置、车门夹人夹物动车等可能造成挤岔、列车冲突、行车中断等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列车驾驶员应不间断加强瞭望,注意观察仪表、指示灯、显示屏的显示和线路状态以及列车在站作业情况;遇无法瞭望信号、信号中断、联络中断等无法确认行车安全条件时应立即停车;(2)列车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行车调度命令行车,严禁超速行车或违反行车调度命令行车;(3)列车进站时,列车驾驶员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列车驾驶员在站台停车后应监视乘客乘降情况,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和站台门关好、两门之间间隙处无夹人夹物后,方可发车
14、;(4)列车驾驶员改变驾驶模式前应按规定获得授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擅自切除列车运行防护装置行车;(5)列车故障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停车,列车驾驶员应通过广播等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车站临时停车时间较长的,列车驾驶员应打开车门和站台门并配合站务人员做好解释;(6)应合理安排列车驾驶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值乘间隔不应小于15分钟。3 .针对运营结束时列车退出运营未完全清客、车站滞留乘客、办理退勤手续不到位等可能造成客伤、行车事件等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1)列车清客完毕后方可驶入折返线或车辆基地;(2)车站应进行关站前检查,确认站内无乘客滞留后,及时关闭
15、各出入口及客运服务设备;(3)列车返回车辆基地后,列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退勤手续,如实报告驾驶过程中的异常及处理情况。(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列车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落实非正常行车组织方案,遵守区间限速、越过禁止信号、退行、反向行车,列车救援以及列车ATP失效、道岔故障、联锁失效、接触网(轨)失电等情况下的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非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超速运行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列车运行按照规定速度或限速命令行车,临时限速命令应由
16、行车调度员发布和取消,不得擅自发布和取消;2 .越过防护信号机禁止信号行车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行车调度员应确认信号机后方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并凭调度命令越过,首列列车限速25kmh运行;3 .列车退行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列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道岔(如有)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退行命令,必要时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做好引导。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IOkmh,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35kmh;4 .列车反方向行车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
17、防控:反方向行车应确认线路空闲、进路准备妥当,并做好运行列车与对向列车的间隔控制,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接发列车和乘客乘降组织工作;5 .列车救援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位于区间时,应在驾驶员广播告知乘客后进行连挂作业,连挂后应尽快行驶至就近车站清客。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与故障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连挂,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连挂后两列车均为空驶的,推进运行时限速30kmh,牵引运行时限速45kmh;任一列车载客的,应限速25kmh运行;6 .列车ATP失效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列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
18、车调度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列车在就近车站清客后退出服务,确需继续载客到终点站的,应与前方列车至少间隔一个区间并限速运行;7 .道岔异常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出现道岔故障且通过终端操作、现场检查确认等手段仍无法消除的,行车调度人员应优先变更列车进路组织行车;如不能变更列车进路,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单操单锁相关道岔;如道岔无法单操单锁,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将道岔钩锁到正确位置。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行车条件后方可组织行车。通过故障区域的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8 .接触网(轨)失电可能导致行车中断的风险防控:列车行驶在区间发生接触网(轨)失电时,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及
19、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及电力调度人员应组织设备维护人员及时排查处理,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切换供电方式,必要时减少列车上线运行对数。列车迫停地下区间超过时间设定值(一般为4分钟)时,环控调度人员应启动相应环控模式。(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列车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落实应急行车组织方案,遵守应急情况下的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应急情况下未按规定行车和组织乘客疏散,可能导致行车事故或客伤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处置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与有关部门建立地震
20、、恶劣天气等信息收集、预警机制;2 .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视情及时采取加弓金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应按规定进行行车调整;3遇恶劣天气时,行车相关人员视情及时采取加弓金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并应按规定进行行车调整;4,地下和高架线路车站、区间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扣停可能驶入事发区域的列车;对已进入区间的列车,行车调度人员应视情组织列车越站或退回发车站;地面线路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应立即停车,及时疏散;5 .人员非法进入轨行区时,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应及时报告,调度人员应视情及时发布限
21、速、停车或停电等命令;6 .列车脱轨、冲突时,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停后续列车或变更行车交路,避免后续列车进入事发区域;7 .地下和高架线路组织乘客区间疏散时,按规定执行区间接触轨停电,启动相应环控模式,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车站人员前往迫停地点引导疏散。线路恢复后,组织疏散区间上下行首列车限速25kmh通过,确认无人员及物品遗留后恢复正常运行。(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和作业操作步骤。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完善站场行车组织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场内接发车、调车作业,保证站场行车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
22、对车辆基地接发列车、调车、停车等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不得溜放调车作业;停车、动车前应按规定设置或撤除防溜措施;8 .车辆基地按照调车作业计划,准确及时准备进路;9 .接车前应检查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接车信号;10 发车前应检查进路、道岔位置正确,确认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发车信号;11 .列车驾驶员不得在道岔、咽喉区擅自停车。(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车辆基地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二十一
23、条运营单位应落实调车作业限速、安全防护、调试作业等安全规定,保证调车作业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调车作业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调车作业超速运行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规定车站、车场线上运行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道岔侧向通过速度;列车调车牵引运行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不得超过3Okmh,在尽头线运行不得超过5kmh,停车库内运行不得超过IOkmh,维修线上运行不得超过5kmh;2 .调车作业防护距离不足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IO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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