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docx
《《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更好统筹养老服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民政部门将问题多发频发、服务管理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设置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常态化监管的工作机制。第三条监测点旨在聚焦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市区联动、动态管理、闭环整改的原则,推动养老
2、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常态化,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第四条民政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检查、服务对象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收集整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相关数据,开展监测工作。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设置为区级监测点:(一)近1年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二)近1年内发生欺老虐老案事件;(三)近1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或纳入失信名单;(四)在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五)出现其他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
3、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在核实基础上,可视情设置为区级监测点:(一)上一个月12345市民热线关于养老服务质量投诉数量较多或者投诉问题性质严重,经核实属实的;(二)涉及养老服务质量或安全的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属实的;(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市民政局可将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突出的区级监测点,设置为市级监测点,督促区民政部门进行重点监管,落实整改要求。第八条民政部门对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视情设定3至6个月的监测期。第九条对设置为区级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制发关注函进行服务质量和安全风险提示,并在北京养老服务网进行公示。第十条对近1年内2次及以上被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 北京市 养老 服务质量 安全 重点 监测 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698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