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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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商业经营行为,构建清廉的商业伙伴关系,促进交易透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伙伴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潜在的与国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投资方、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商业伙伴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
2、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行贿与受贿行为。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第五条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给付或收受财物;(一)给付或收受各种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四)给予或收受回扣;(五)给予或收受佣金不据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六)索贿;(七)其他向国有企业人员及利益相关方输送利益或收受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商业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名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经人民
3、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三)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被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审查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五)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六)其他符合认定商业贿赂的情形。第七条被内外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风控合规等职能部门初步认定存在行贿或受贿的事实、尚未立案调查的,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第八条认定存在商业贿赂,应有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
4、定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可作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涉及商业贿赂的相关违规、违法、违纪人员,以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相关文书、通报材料或企业对内部相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文件等材料为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商业伙伴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第十条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伙伴贿赂行为进行认定。国有企业要规范决策流程,杜绝随意、滥用商业伙伴贿赂行为认定机制及信息。认定商业伙伴贿赂行为按照以下流程操作:(一)收集。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商业贿赂行为的
5、国有企业职能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等责任的商业贿赂材料,包括商业伙伴及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日期等商业贿赂行为事实及证据材料等,并提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建议。(二)审核。主管商业贿赂行为的国有企业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三)告知。国有企业应当在材料审核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贿赂认定信息及惩戒措施书面告知被认定对象。(四)入库。国有企业应在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业伙伴商业贿赂信息录入国有企业商业伙伴商业贿赂名单管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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