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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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文中未划线部分为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的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广西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广西的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按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2、(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
3、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普及活动中仅从事管理、辅助或者服务工作的个人,以及副厅级以上公务员,国家
4、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不得作为社会科技奖候选者。(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性成果应用转化。(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笫六条社会科技奖由直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奖励设立笫七条鼓励本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面向广
5、西的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重大产业和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广西社会科技奖设奖者。第八条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本自治区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本自治区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本自治区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
6、件:(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最近3次年度检查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五)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第九条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
7、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三)奖励章程等附件材料。第十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奖励范围与对象;(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五)奖励方式;(六)争议处理方式;(七)撤
8、销机制和罚则等。笫十一条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广西”、“自治区”、“全区”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
9、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奖励专项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第十三条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三
10、)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五)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第三章奖励运行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社会科技奖工作方案;(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
11、员会负责具体工作;(三)推荐评审。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提名)制度,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四)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授奖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五)决定。发布社会科技奖授奖决定,对授奖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六)报告。授奖后1个月内书面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授奖报告,授奖报告应包括受理情况、评审及异议处理情况、授奖名单等。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凡涉及社会高度敏感
12、领域的奖励,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个人、组织不得提名或推荐为社会科技奖候选者。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正更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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