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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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XX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X府发2014)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X市府规2022)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
3、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市发改局、市经信局、XX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发展中心、市人防办、广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保障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运营管理。第七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鼓励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
4、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应埋地、入管线盒、入地下管廊的必
5、须在方案设计、工程规划中明确。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查询了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及现状资料。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
6、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xx省城镇地下管线数据建库导则,并提交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更新。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7、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六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
8、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电力等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标志。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发生挖破、碰断、损毁地下管线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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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城市 地下 管线 管理办法
文档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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