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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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29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现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6月26日附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
2、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等有关精神,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特制定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市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
3、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三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后续如有变化,补偿代偿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第四条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V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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