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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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县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
2、章预算安排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第七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县财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
3、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第九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县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先定方案
4、、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做到一个专项一个使用方案。使用方案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十条、省、市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级部门文件依据,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讨论确定。未经县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时,财政主管部门不得承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争取上级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省、市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县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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