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院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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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及学校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我校有管理和使用权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上级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我校在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将我校占有、使用的房产(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以下简称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以合作等名义将房产提
2、供他人使用,实际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第四条学校房产原则只对校内使用,不对外出租(含出借)。若学校暂不使用造成空闲的,或与校外单位进行合作工作需要的,可以考虑出租(或合作),但必须做到保值、增值。第五条房产出租底价,应按照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作为依据。第六条出租房产应按上级规定程序,报XX市财政局审批。第七条学校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出租:1 .已被查封不准启用的房产;2 ,经鉴定为危险的建筑;3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4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第八条按照XX工程技术学院关于党群、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通
3、知文件学校部门主要职能划分,房产出租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1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负责房产出租的政策制定、监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为房产出租定价做依据;协助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通过资产信息系统向财政局提供出租情况报表等工作Q2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房产对外出租的具体工作,包括办理房产出租初步审定、资料准备、校内外报批、合同商谈及签订、资料存档备案等;对出租房产进行跟踪管理,处理出租过程中遇到的纠纷;督促收缴租金;确保房产安全,手续合规。3 .财务处(含采购办)。做好承租人招标选定工作;做好足额收取租金及税金上缴等工作。4资产经营公司
4、。属于经营性房产或学校决定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房产出租时,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办理委托出租管理手续,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房屋出租的具体工作。第三章招租方式第九条房产对外出租有“公开招租”和“非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公开招租是指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交易方式。其他非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均视为非公开招租。第十条公开招租1.学校的所有房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2,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可以采取场内协议的方式,将房产出租给该意向承租人。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可降低租赁底价再次公开招租,但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5、的90%,低于90%的应报XX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3.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由财务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招租时,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具体招租事项,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非公开招租1.确实不能采用公开招租的房产出租事项,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向XX市财政局报批。2.非公开招租的房产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确因工作需要,出租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必须作出书
6、面说明,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具体出租方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申请文件的所附材料中一并上报审核03,经财政局审批同意采用非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承租人不得转租。第四章出租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校内申报准备1.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初审拟出租房产是否符合出租条件,初审符合出租条件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2 .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房产出租底价。报告确定后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和财务处在选定承租人工作中使用。3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或资产经营公司准备完整的申报审批材料,提交学校主要领导或会议研究批准Q提交的材料要全面、完整
7、,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含如下内容:1 房产出租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面积、出租期限、租金评估价、招租方式(与财务处商定)、是否以房产为主体对外委托运营等。2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表。3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无任何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单位承诺函)。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取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意向承租人的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意向协议等)。第十四条出租申报。学校会议批准后,向财政局申报出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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