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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输组织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汽运分公司及所属汽车客运站、营运车辆驾驶员。第三条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车辆运输组织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现场、过程的安全管控,将预防措施落到实处。第二章实际线路考察第四条公司在申请线路经营后,应按实际线路考察情况及许可要求投放营运车辆,并保证车辆技术等级、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等符合相关
2、规定。第五条应组织管理人员对每条营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要求、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等情况定期跟车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驾驶员提醒做好应对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告知。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提前及时向从业人员发布极端天气安全预警信息,加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运行速度控制第六条营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七条
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八条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且应按照不同路段实际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九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
4、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IOo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第十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
5、、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十一条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第十二条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四章驾驶和休息时间第十三条公司应综合考虑线路的通行道路条件、限速要求等,严格遵守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合理制定运输计划,避免驾驶员因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而导致超速、疲劳
6、驾驶。第十四条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督促驾驶员遵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六)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行驶如遇道路交
7、通事故堵车、高速服务区不能进入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落地休息或完成接驳运输时,驾驶人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监控中心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报备,并拍摄路况情况视频证明事后提交备案。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疲劳驾驶监测系统、以及督促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等方式,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五章长途客运驾驶员配置第十六条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一)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二)实
8、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第六章运输经营行为第十七条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对于实行区域经营的公交客运,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道路客运途径站点,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乘客上下车。第十八条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o第十九条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行李堆放区和
9、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第七章接驳运输第二十条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单位应当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车辆接驳运输。第二十一条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第二十二条接驳运输车辆单位应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单位运营的接驳点,应当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
10、驳运输台帐。接驳运输台帐、行车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第二十三条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日22时至当日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第二十四条接驳运输车辆单位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服务,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八章包车客运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应当将从事包车业务的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信息通过分管安全或主要负责人审查审批
11、,经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公章,开展相关包车客运业务。应当指定专人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领用人应当签字登记,包车信息抄报至安全和监控部门。结束运输任务后及时交回客运标志牌。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第二十六条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客运驾驶员应当提前了解和熟悉客运包车路线和路况,谨慎驾驶。第二十七条定线通勤包车可根据合同进行定期审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十八条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
12、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督促客运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九章农村客运第二十九条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农村客运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第十章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第三十条对于城市(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第三十一条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符
13、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车辆严禁乘客站立和超员运行。第十一章定制客运第三十二条提供道路客运预约定制服务的客运单位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原则上使用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取得道路运输证。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必须通过考核、岗前培训、跟车实习、审核审批。第十二章停运车辆第三十四条客运车辆因故停运或临时停班,需车辆承包人书面向本单位运务部门报备,说明停运理由及停运时间,经领导同意后由运务科联系有关部门和车站,并做好记录。停运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营运活动,包括
14、包车、顶班等。第三十五条经营者申请班车停运时间为5天以上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该班车的班次线路牌、营运证、行驶证、道路经营许可证收缴并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号卸下,妥善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杜绝班车私自运行。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须将接驳证同时交到本单位保管。第三十六条班车停运时间为30天以上的,公司除收缴班车以上证照外,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站场,确保该车辆处于监管范围内。特殊情况下车辆无法驶回停放在外地的,经营人每天必须拍摄一张车辆停放场所图片发至本单位安全部门,确认车辆处于停驶状态。第三十七条公司运务部门应当主动掌握车辆运营动态,及时将有关营运信息书面告知安全和动态监控部门,实施全方位协同
15、安全监管。经申请批准的停运车辆,应及时将信息告知安全和监控部门,监控中心每天必须对该车的在线情况和运行轨迹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处理,安全运务部门应定期对车辆管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可控状态。车辆停运期间,该车驾驶员必须正常参加线上线下安全教育学习。第三十八条制定客运班车营运管理细则,加强停运车辆管理,明确停运车辆停放地点及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停运班车管理台账,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对停运车辆情况定期进行排查,实行全过程监管闭环管理。第三十九条班车停运期内如确需临时恢复营运,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由公司安全部门通知监控室并报上级公司监控中心恢复监控,在确认车载监控
16、设备连接完好后方可运营。停运期满后,班车必须按期恢复运营。公司运务部门应提前与上级公司运务部联系,落实恢复班次事宜。复班前对车辆保险状态、当事驾驶人信息进行核查排除异常,按照车辆管理制度落实车辆二级维护。第十三章汽车客运站第四十条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严格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第
17、四十二条与进入车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及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四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乡镇分代站应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8、取得两类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第四十六条应当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十七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四十八条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第四十九条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
19、险品查堵工作。(二)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检仪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手持式金属安全检查设备。(三)设立危险品查堵岗位,每班配备2名或者以上“三品”查堵人员。(四)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组织考核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五)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安检仪故障或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视情采取开包、触摸、询问等方式检查。(六)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交车站安保部门处理或拨打“110”,由公安到场处置。(七)发现有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亲友带回或交车站寄存。
20、(八)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九)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做好行包安检工作记录,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十)司乘人员有责任对途中上车旅客视情开包检查;对有重大嫌疑且不接受检查的旅客应拒载,视情报警处理。第五十条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按日检车辆数
21、配备专职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L1倍,宽度不小于O.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例检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三)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
22、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加盖安全例行检查印章,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经检查不合格且不可以立即排除的故障和缺陷的营运客车,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监督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凭维修单重新进行全项检查,直至合格填写报告单出具通知单。“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五)短途客运班车执行首检制,由该车到达的第一个车站负责例检,凭当日首检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
23、有效。长期不进站的乡镇客车,车属单位应派例检人员上门检查,检查的频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非客运站发班的其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有关单位应配备例检人员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例检项目及标准按照部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执行,采取的方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七)定期组织对不在车站安全例行检查的进站发班车辆,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目检排查。一般隐患现场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及时书面告知车属单位加强管理督促整改。(八)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五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调度岗,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发班前的报班管理,并签订安全
24、责任书。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根据天气情况落实一查二看三叮嘱的程序,实施驾驶人岗前酒精含量检验筛查。第五十二条调度员有权根据天气路况等情况对班次计划提出临时调整建议。对大风、大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道路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及检查发现驾驶人身心健康不适宜驾驶车辆的,不得办理相应线路客运班车报班手续。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日登记表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五十四条应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
25、,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六不出站”规定及岗位职责,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
26、有旅客系好安全带。第五十五条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车辆,必须纠正后再放行,并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中记录清楚;对超出检查人员权限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值班站长处理纠正后放行。”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五十六条营运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营运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汽车客运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强行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对相应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27、。第五十七条应建立站场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巡查值班值守工作人员,熟悉管理规定及岗位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对经营行为、封闭管理、生产秩序、反恐安保、消防设施、停放车辆、夜间巡查等进行检查和纠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进行封闭管理,对所有进出车辆、人员进行询问、确认放行。旅客一律由候车厅进站,司、乘人员原则上由员工通道进、出车站。(二)所有进站车辆必须经当地运管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经车站审查合格,签订进站协议后,方可进站经营。(三)严禁司乘人员在售票厅、候车厅内叫客、揽客、抢客,擅自私带旅客进站或将旅客带出站外上客。(四)禁止各班线车主未经同意私自在候车厅、售票厅
28、张贴和悬挂广告标语或横幅。(五)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借机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斗殴、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六)进站车辆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车辆入口进站,不得逆向行驶。班车到站后,须在指定下客区按序停车下客,车流集中时应按工作人员指挥停车下客,禁止进入停车场内下客。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消防疏散通道。(七)场地行驶车辆必须按场地设置的各类安全提示标志、标牌指示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在站场内鸣放高音喇叭。(八)严禁在站场停车区内修理车辆及试车,严禁使用明火和违规用电。(九)发班车辆应在规定
29、时间内或服从现场引车员指挥,进入指定发车库发班。在未得到现场引车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占用其它班线发车库发车。(十)发班车辆在出站口接受出站检查,核对发班记录时应礼让三先,不得争抢出站。核对完毕后应及时出站,不得在站门口上客(货),严禁堵塞通道及大门。(十一)夜间停放的车辆须按停车位整齐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关闭车辆总电源检查后离场。(十二)晚上22:00至凌晨4:00,夜间停放车辆禁止驶出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安保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登记后方可出站,否则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十三)加强对夜间停放车辆的巡查,巡查人员每两小时巡查一次,禁止闲杂人员在场内逗留或在车上留宿。(十四)
30、站场内行包托运业务统一由车站行包快件中心办理,严禁经营车辆私运行包货物或拒载符合托运要求的货物:行包货物到达后需统送至行包快件中心登记入库,严禁私自交货。(十五)非站内营运及工作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站内。因业务关系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进站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第五十八条按照反恐怖重点目标和要害部位防范管理要求,配足安保力量加强巡查,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可疑人员要第一时间化解控制处置。严格落实站场全封闭管理、省市际客运班线旅客实名制购票及人票证一致性查验、行包安检“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可视监控设备对重点部位实施全天候监控、配齐防恐反暴防
31、护装备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第五十九条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告知制度,汽车站检票人员应督促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发车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驾乘人员应当在发车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第六十条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治理并进行统计分析,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管控。第六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畅通举报途径,充分发挥本单位从业人员、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三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绩效考核管理。因违反制度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管理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现行规定如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如与上级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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