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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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与其他要求.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一、建筑间距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七条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
3、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表3-1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大面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山墙南北朝向LSH山墙在南侧L9米多层对多层L6米山墙在北侧L6米东西朝向L0.9HH山墙在东或西侧L6米低层对低层L3米注:为建筑间距,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第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间距按最窄处进行计算,按被遮挡建筑同方位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LSH,东西向的L0.9HH进行控制.第九条 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
4、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一当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二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三当高层建筑在东或西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且与多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8米,与低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3米.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第十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间距,不
5、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大面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0倍,且不小于13米.当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第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二条 临街或旧城改造项目,其间距在满足消防、采光、交通、环卫、防灾等要求情况下,可酌情考虑.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消防、防洪、环保、文物保护等要
6、求与国家相关的规划设计规范.第十四条 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等,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并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当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当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相关国家规范和标准控制.二、建筑退让第十六条 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退让用地边界,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两建筑相邻时,以用地界线起算,各退让自方建筑高度计算间距的一半.二当用地相对另一侧未建时,按另一侧为18米高的多层建筑进行计算.三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
7、空地,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大于30时,按平行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小于75时,按垂直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30且小于75时,按同等方位下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退让.第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面向城市道路时, 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八条 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其他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1、现状与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不
8、少于20米;2、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3、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二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大面不少于2米,山墙不少于1.5米.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铁路间距要求: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不小于3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不小于20米;二围墙栏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与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
9、间距要求: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附表3-2的规定;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0.75米.第二十一条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与支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三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五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核定.第四章 计算规则一、建筑间距与朝向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二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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