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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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村级留用地管理工作,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一、适用范围及标准(一)村级留用她定义。村级留用地是指政府在征收村集体土地时,按一定比例预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村级留用地不含用于村民建房的宅基地和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地。(二)村级留用地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
2、征地(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且征收耕地总量已超过被征地村耕地总量的60%或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可安排村级留用地指标。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征收土地面积累计总量超过100亩的,在征地时可直接按新征收农用地面积10%核算村级留用地指标(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核定面积为准)。(三)村级留用她指标核定标准。村级留用地面积累计核算不超过已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总量的10%,地块面积按照毛地核算(道路带征核算面积按宽度最高不超过20米计入);利用货币化回购结算方式的,净地面积按毛地面积的85%换算。本意见实施前已按每100人8亩标准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并已通过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
3、的,按原规定执行;已落实村级留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兑现村级留用地面积的,在核算村级留用地指标面积时须相应扣减。二、开发利用及兑现方式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仅核算村级留用地指标,不再安排新增村级留用地的实际用地。(一)列入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内的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及兑现方式。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的控制范围和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不再予以批准。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项目启动时原已核算安排但尚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按规定收回。城中村改造时,在安置区块按实际安置有效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由政府无偿配建商业办公用房(以集中商
4、业、办公为主,其中商业用房一般不少于30%)用作村集体资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其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随意转让,不得分割到户。若该区块商业办公用房由于规划等原因无法足额配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由政府以货币化回购方式兑现村级留用地指标或置换商业办公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厂房等物业。对村级留用地已部分开发利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发的净用地面积按净地与毛地平均比率85%换算成毛地面积,再按毛地面积计每100人8亩折算已经享受的人口数,在城中村改造时,其商业办公用房配建面积按人口核算时应相应核减。对已自主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经批准出让村级留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出让金市得净收益
5、可支配部分由市财政按村级留用地面积返还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障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支出。(二)未列入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及兑现方式。1 .对已落实村级留用地但尚未按规划实际开发利用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由政府进行货币化回购。货币补偿总额的30%可先予以拨付到村,其余70%用于在范围内购买专用于落实村级留用地置换的商业办公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厂房等物业,在购买时再予以结算。2 .对已经核拨村级留用地指标,没有安排实际用地的,可按上款方式进行货币化回购,回购面积按净地结算;也可直接置换物业。每亩村级留用地指标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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