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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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学校以及学生公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和河北省定价目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公办高校自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或租用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高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四条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学生公寓
2、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安全、经济、实用、耐用”的原则,既要方便学生生活和学习,又要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应坚持“以生为本、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为学生营造安全、健康、和谐、舒适、温馨、环保的居住环境。第二章学生公寓基本条件第六条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经建筑质检机构验收通过。第七条学生公寓应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防疫部门要求配备防灭四害设施。第八条学生公寓应按照国家和省学校治安安全工作要求,建立宿管员、防火、防盗、进出、会客等安全管理制度
3、。在公共区域安装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第九条学生公寓应为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正常的用水、用电、采暖期供暖。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8人,生均配备床、储藏柜、电源插座(五孔或七孔插座)、网络端口,室内配备窗帘、桌、椅(凳)、书架、电风扇、供暖设备、照明设备等生活、学习设施。楼层设有公用卫生间、盥洗场地,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公寓内或附近应设有开水房,免费为学生供应饮用开水。上述设施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条学生公寓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设施维修等服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管理、值班、保洁、维修等人员,确保收发、传达信息顺畅,卫生间、盥洗室、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卫生、整洁,设施设备维修及时。
4、第三章学生公寓等级和住宿费最高标准第十一条高校学生公寓按照室内居住条件,实行分等级核定住宿费最高标准。第十二条高校学生公寓房间等级和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按照下表进行分类。普通等级标准不需要单独申报,学校可直接按规定标准执行。一级、二级、三级等级标准,学校需报省教育厅认定后执行。学生公寓房间等级及最高收费标准分类表级别房间条件最高收费标准(元/生学年)一级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达到:室内居住人数不多于2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每人配备独立组合家具(包括床、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有空调2000无空调1800二级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达到:室内居住人数不多于4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5、4.5平方米,每人配备独立组合家具(包括床、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有空调1400无空调1300三级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达到:室内居住人数不多于6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配套设施有床、桌、凳、柜、书架(推荐使用上床下桌的套装组合家具)。有空调970无空调900普通室内居住人数不多于8人,具备规定的公寓居住基本条件。有空调700无空调650注:1,居室带全封闭阳台(晾台)的,阳台使用面积计入室内使用面积,开放阳台使用面积不计入室内使用面积。2.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室内有独立的电表、水表,可实现室内水、电单独计量)用水用电可实行定额管理,室内按居住人数每人每月免费供电12千
6、瓦小时(室内仅空调用电单独计量的,无免费用电额度;冬季供暖期室内无暖气,以空调代替暖气供暖的,供暖电费不得向学生收取供水2.5立方米,超额部分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计收(寒暑假期间学生居住用电、用水按此计算3.学生入住之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加装空调的,学生住宿费自加装空调后新学年起按照原等级有空调收费标准执行。4.由第三方出资安装空调的,住宿费按照上表相应等级有空调收费标准执行,空调使用费由学校向第三方支付。第十三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内包括:公寓专用房屋及配套设施使用和维修费,水电费(可单独计量的为定额水电费),冬季取暖费,公寓配套管理服务费用(第十条规定包含的管理、服务费用)。第十四条高校学生
7、公寓等级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第四章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由高校按照不超过经认定的公寓等级及对应的等级最高住宿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公寓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第十六条高校三级及以上等级(二级、一级)的学生公寓,在提交认定申请之后至认定通过之前已安排新生入住的,暂按普通等级标准收费,待认定通过后按认定等级标准执行,申报认定未通过的按普通等级标准执行。第十七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应坚持公益属性,落实优惠政策,采取“社会兴建、学校租用”的方式,高校与公寓产权方签订完善的租赁协议,明确学生公寓提供的设施条件、服
8、务项目、服务标准、租赁费标准及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租赁的学生公寓由学校统一管理,经等级认定后,高校按照认定的公寓等级及对应的等级住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租赁费用超出住宿费标准部分由高校承担。第十八条高校短期租用(一年以内)的为学生提供临时过渡性住宿服务的公寓,新生过渡期住宿费执行学生公寓普通等级收费标准;老生达到原住宿公寓等级标准的,过渡期按原住宿费标准执行,达不到的按学生公寓普通等级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学生缴纳住宿费和允许收取的超额水电费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寒暑假)住宿费、家具设施使用费或维修费(个人故意损坏的,维修费及损失可由损坏者承担)、物业管理费、公共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费及与
9、住宿相关的各类证、卡工本费等费用(证卡丢失或损坏补领可收取工本费)。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生活日用品可为学生代购,由学生自愿选购,不得强制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差价,不得与住宿费一并收取。第二十一条学校或第三方为住宿学生提供住宿服务以外的有偿服务项目,要本着公正平等,合法合规,自愿的原则,与学生合同约定,但不得与住宿费捆绑收取。高校服务性收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高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退费按现行住宿费退费规定执行。现行规定未明确的退费事项,由高校与学生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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