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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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信贷的风险进行有限补偿的方式,激励加大对我省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科创企业梯次培育,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撬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贷款投放量,有限补偿合作银行为科创企业
2、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池规模可根据科技信贷实施情况进行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鼓励市县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与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联动,拓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是指合作银行为海南省内注册的符合融资条件的科创企业开展的以信用贷为主要贷款方式的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琼科贷”)O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为风险补偿金主管部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资金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且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有较强服务科创企业创新发展
3、的意愿,能为科创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的信贷融资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创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及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损定补、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导向和增信放大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九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合作银行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二)根据琼科贷业务开展工作成效,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三)根据琼科贷实施情况和目标规划,编制风险补偿金年度部门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安
4、排,组织开展风险补偿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调整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总规模,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五)负责风险补偿金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的跟踪管理;(六)审定风险补偿金支出;(七)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审批,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二)指导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一)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接受省科技厅的考核;(二)负责设立独立账户分批存入风险补偿金,并负
5、责具体管理工作;(三)负责受理、审核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金申请,报省科技厅审定;(四)根据省科技厅审定结果,核拨风险补偿金;(五)配合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提供必要材料;(六)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七)配合省科技厅对各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八)负责抽查合作银行的贷款审核意见,比例不低于全部贷款金额或贷款项目数量的20%。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具体职责:(一)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琼科贷业务,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二)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发出专门服务于科创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降低需企业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三)调整和
6、优化琼科贷业务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琼科贷审批效率;(四)审查贷款申请,牵头负责风险补偿金项下贷款项目管理,监督企业贷款使用,对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五)建立琼科贷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琼科贷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六)牵头负责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清收工作;(七)定期向受托资金管理机构报送琼科贷项目备案材料和业务推进情况;(八)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琼科贷业务进展情况;(九)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章合作条件第十三条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内至少有5名从事
7、过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且其中一名高管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五)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可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较强的服务科创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和工作计划,有专门服务于科创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二)具备完善的科技贷款管理体制,对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为科创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三)能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贷款风
8、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确保科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四)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的流程规范,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五)能提供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六)能提供不低于10倍于存入的风险补偿金的贷款额度。第十五条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经营资质,由省科技厅负责依法选定。第十六条鼓励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参与琼科贷业务。省科技厅经公开征集,并依照申请银行的资产规模、风控能力、融资成本等条件择优选定合作银行。第四章合作方式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同受托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形成双方合作关系
9、,所产生的委托管理费用优先从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中产生的利息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安排,坚持按量付费原则,按不超过当年管理的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比例提取,每年委托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开展琼科贷业务的相关支出。第十八条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管理。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对应开设独立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金,各独立账户内资金共同构成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账户内资金所产生利息收益滚存计入风险补偿金资金池。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定期对受托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终止委托业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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