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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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广/口河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县乡村消防安全体系,补齐基层消防监管短板,现就加强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青海省“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全省消防工作形势任务,坚持以维护人
2、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原则,全面强化基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建强基层消防力量,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构建基层火灾防控新模式。2023年底,全省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城区乡镇(街道)建立消防所(站)。到2025年,全省除消防救援站所在地以外的全国重点镇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行政村(社区)建成微型消防站,构建形成政府依法履责、基层全面自治、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 .压实基层消防管理责任。坚持“党
3、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范畴,统筹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州)、县(市、区、行委)统筹安排基层消防工作,编制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事项和任务清单,建立乡镇消防队,推进基层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所(站)等基层消防管理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
4、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民政厅)2 .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依法强化源头监管,严格审批与核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和青海省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补充规定,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治理,将偏远乡镇、农村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对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
5、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重点督办整治。固化拓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创建工作经验,分行业、分系统、分领域延伸消防安全达标创建范围,实施严管严治,改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制度,压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3 .健全基层消防工作机制。市(州)每半年、县(市、区、行委)每季度评估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紧盯火灾易发高发领域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落实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督促限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县、乡两级统筹做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九小”场所、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推进特色小镇、易地搬迁安置点等区域公共消
6、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消防救援机构按要求对“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入库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管,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指导和培训,定期研判火灾形势,通报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重点治理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二)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4 .强化消防安全议事协调。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或分管领导牵头,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消
7、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议事制度,明确各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综合统筹辖区消防工作,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调度部署火灾防控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5 .加强基层防火力量建设。各地区通过统筹区域内力量和市场化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加强乡镇(街道)防火力量建设。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依托专职消防队组建消防所(站),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职责。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依托业务相近的机构,采取租建、联建等方
8、式建设消防所(站),通过聘用专职人员、派驻消防文员、明确现有人员职责等形式,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统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推进消防救援站防火工作,深化消防文员辅助执法,支持其他基层力量参与防火巡查、隐患整改、消防科普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编办)6 .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和乡镇消防队(GB/T35547)等规范要求,采取政府自建、政企联建或依托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共建等形式,推进重点镇专职消防队建设,通过行政人员兼任、招聘合同制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9、式配备专职消防队员,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经市(州)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后,纳入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联战联调体系,承担辖区消防救援任务,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未达到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灭火器材,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7 .壮大微型消防站建设。社会单位、村(社区)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义务消防队员,配备必要灭火器材,并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为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执勤和区域联防机制,加强联勤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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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青海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加强 基层 消防 监管 能力 建设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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