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合计2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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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XX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对犬类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牌,对狂犬病进行疫情监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市工
2、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第五条本市XX区、XX区、XX区和XX区(XX乡除外)以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新区为限制养犬范围。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第六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3、。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的,经过批准可以饲养。第七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单户居住。宠物犬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民需要养犬的,应当通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牌,每犬一证一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本办法施行前,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养犬人取得犬类准养证后3
4、0日内,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第十条每年4月底以前,养犬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的换证手续。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犬类准养证、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类免疫证、牌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一条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变更手续。犬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犬类准养证。犬死亡、失踪或者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向原
5、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除保留一只犬外,对其余犬只进行妥善处理。第十三条有关单位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栓养,并有专人管理。除军犬、警犬执行任务外,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第十四条外来人员携宠物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范围,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后,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第十五条马戏团等演出团体携带犬类到本市演出,应当携带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养
6、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或者给犬挂犬类准养牌和犬类免疫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四)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五)大型犬、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
7、戴嘴套、束犬链;(六)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十七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系狂犬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八条经营宠物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四)经营的犬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第十九条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第二十
8、条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二十一条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兽用。销售人用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非罐装兽用食品。销售罐装兽用食品的,应当分设专柜。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养、走失、流浪和违章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可以按规定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犬类准养证养犬的,处以100元罚款,符合养犬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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