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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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0月9日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引导和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规范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保障财政经费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
2、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投入的先后顺序,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具体支持方式在各项目专题中予以明确。第三条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经费分配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竞争性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
3、,普惠性资金分配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并支持“以赛代评”等资金分配方式。(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增强经费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经费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按规定管理使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其中:(一)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职责:1 .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支出计划;2 .组织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计划,按有关规定送审;3 .下达经费立项扶持计划,必要时与经费项目承担(申报
4、)单位签订项目合同;4 .负责经费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经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5 .负责组织经费回收,以及对违反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进行处理;6 .加强对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二)市财政局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其职责:1 .审核报批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下达经费指标给项目承担(申报)单位;2 .根据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送审或报市政府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资金;3 .监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
5、用情况,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定期通报,对经费进行绩效管理;4 .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做好财政经费回收等相关工作。(三)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内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职责:1.按照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市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材料审核和经费拨付前现场考察,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组织、跟踪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5 .以“大专项+任务清单”切块模式下达至各区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经费、谁组织申报、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项目组织
6、单位根据市级下达的经费和任务清单,自主选择、审批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经费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工作;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四)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1 .制定相应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拨付至基本户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要及时将经费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2 .按规定要求申报经费项目,必要时编制项目预算。对经费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3 .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
7、项目预算中除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4 .按要求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经费使用的相关职责。5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经费、结余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6 .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科技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7 .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五条支持的对象包括:(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
8、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二)佛山市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科研机构。(三)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科技创新经费项目,项目成果在佛山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四)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独立或联合内地单位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科技创新经费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第六条采用竞争性分配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必须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管理和验收等。第七条按照市科
9、技创新项目财政经费拨款额度,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小型项目和自筹经费类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财政经费拨款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实施经费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行筹措的项目;配套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市科技重点工作以及涉及军工、安全、保密等领域的特殊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决策。第八条对项目的资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
10、、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二)对于后补助资助项目,不因政策修订或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三)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市立项补助;(四)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按规定需要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资助金额,不再给予配套资助;(五)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同一研发阶段只支持一次。(六)市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经
11、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第九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结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编制预算。市科学技术局在批准立项时一并批准项目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部分,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来源预算中,除申请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外应有自筹经费来源,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资金投入、银行贷款资金等。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属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金额(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在支出预算中,应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
12、等进行说明。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的时点条件和时序安排。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1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3、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成果转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设备费由承担(申报)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可全部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2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14、,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第十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承担(申报)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及时按有关财政经费管理规定向市人民政
15、府或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经费拨付通知。立项金额少于预算申报金额的,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筹补足差额。第十二条对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经费,在批准立项后应由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具体合同签订工作和合同内容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和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技术研发、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创新工作。第十三条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后的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经费总预算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调
16、减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且调整后的预算应符合申报时自筹经费比例要求。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验收时将不予认可。第十四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请款和接收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项目实际投入。科技计划项目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必须履行对项目合作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第十五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经
17、费使用、经费结余、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六条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对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和财务凭证;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含50万元)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合并开展项目的评估验收与财务的评估验收,其中财务的评估验收由经费项目的主管部门邀请财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估验收,并出具财务的评估验收意见。财务的评估验收在参照有
18、关经费使用规定和标准执行的同时,需对以下情况进行考核:(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四)项目设备购置管理情况。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使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开放共享。第十八条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的,可视
19、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次拨付。分批次拨付的项目,根据中期评估和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事前资助项目的结余或退回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实施期内,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验收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申报)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三)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承担(申报
20、)单位按规定退回结余经费。(四)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退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经费。(五)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主动申请终止或由市科学技术局强制终止的,需退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经费,并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对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开展专项经费审计以及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需退回全部资助经费。(六)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经费。第四章经费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健全项目经费拨付各环节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
21、痕迹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宣传解读,实施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获得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等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获得财政补助资助经费的单位提出项目数据信息需求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
22、诿。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周期内,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第二十四条各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获立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追缴部分或全部经费,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依法给予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经费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虚假预算、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
23、套取政府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所有专项经费资格。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按规定追回财政经费,依照信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项目经费申报资格。(二)在经费使用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经费使用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专账管理和会计核算,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将同一
24、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并在不同项目重复列支,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按规定追回相关财政经费。(四)项目因故终止需返还财政经费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返还,拒不返还的,取消其市级财政经费申报资格,不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追索。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项目的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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