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的公告(2023修订).docx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的公告(2023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的公告(2023修订).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的公告(2023修订)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10.08生效日期:2023.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3)72号北证公告(2023)72号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要求,指导上市公司稳妥有序推进转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转板。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转板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信息披露、
2、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关于高版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转板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本指
3、引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上市公司启动转板,应审慎评估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上市公司选聘保荐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荐机构在其拟转入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经验、执业质量等因素,充分了解保荐机构的胜任能力。保荐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保荐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以此为基础与上市公司签订转板保荐协议。第六条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转板保荐协议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报备文件:(一)转板保荐协议;(二)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符合拟转
4、入板块条件的尽职调查情况等;()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和其他知悉转板信息的主体,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在筹划转板事宜之日至签订转板保荐协议之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条本所根据本指引有关规定对保荐机构提交的报备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同时进行股票交易核查,并与上交所或深交所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公司拟申请转板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转板相关事宜。第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公司拟
5、申请转板相关事宜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转板板块;(二)转板的证券种类和数量;(三)以获得转板同意为生效条件的股票终止上市事项;(四)决议有效期;(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具体事宜的授权;(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决议时,应当按照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关于董事会审议转板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董事会审议拟申请转板相关事宜的时间、审议结果等基本情况;(二)对照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定的拟转入板块上市条件,结合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逐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 关于 发布 北京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持续 监管 指引 转板 公告 2023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15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