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学教育及其监管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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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法翔育及其监管机制一、引言司法能动主义和经济自由化,让印度的法学教育得以快速发展,已经发展出多种形式的法学院和多元化的法学教育学位项目。受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工作语言为英语的影响,印度的法学教肓主要以英语教学,这本该让印度的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全球竞争力。但印度法学教育目前尚存在重实务轻研究、师资不足、设施落后、法律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黑,(1)参见印度辛格:印度法学教育与宪法学之热点问题,柳建龙编修,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第12-13页;另参见周小明:印度法律教育评析,裁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133-134页。这导致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更不能培养出满足印度法律
2、市场融入全球化所需要的国际法律人才。(2)SeeJonathanGingerich&NickRobinson,RespondingtotheMarket:TheImpactoftheRiseofCorporateLawFirmsonEliteLegalEducationinIndia,inDavidB.Wilkins,VikramadityaS.Khanna&DavidM.Trubekeds.,TheIndianLegalProfessionintheAgeofGlobalization:TheRiseoftheCorporateLegalSectoranditsImpactonLawyers
3、andSociet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SouthAsiaEdition,2018,pp.519-520.印度法学教育的质量发展困境,多归因于其复杂监管机制。印度大学治理结构复杂,既受联邦和邦立法权分治的影响,也受到大学拨款委员会与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治的影响,这也投射到印度法学教育的监管机制上,让其面临着一些独特的挑战。国家法律大学的实验,帮助印度律师协会取得了监管主导权,但印度律协的强势监管并没有整体上优化印度的法学教育质量。考虑到国家法律大学和私立精英法学院的发展,正成为印度优秀法学院的范本,若配以综合性制度改革,印度法学教育或将大有可为。本文符对印度法
4、学教育现状、法学教育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和运作迈辑予以深度解析,并对印度法学教育的特点、改革方向及对中国的启示予以讨论,以期为国内从事法学教育比较研究学者提供一个有启发意义的国别案例。二、印度法学教育现状印度法学院设置法学学位项目,在沿循独立前的传统外,又在20世纪60年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改革,70、80年代的司法能动主义带动及90年代后的经济自由化改革中,探索出新的法学院形式和法学学位项目.(一)印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根据印度律师协会发布的认证法学院名单,到2018年4月,由其认证的法学院有1521所,包括十几所已关闭或暂停招生的法学院。(3)SeeBCI1ListofLawCollegesHav
5、ingApprovalofAffiliationoftheBarCouncilofIndiaason2ndApril,2018,http:/www.barcouncilofindia.org/wp-content/uploads/2010/05/List-of-Law-Colleges-having-approval-by-the-BCI.pdf.根据印度一家专门服务法学教育报名咨询的网站统计信息,到2020年,印度有1371所法学院,提供全职、在职、远程和线上法学教育。(4)印度专门做法学教育入学咨询的网站ShikSha提供了具体信息,可参考网站,从属性上看,印度法学院包括三类:公立大学中的
6、学院(包括公立大学直属法学院和公立大学附属的私立法学院),有高度自主性的准公立大学(国家法律大学),私立大学直属法学院。传统的公立大学中少数有自己的直属法学院,如镌里大学法学院(DeIhiLaWFaCUlty),属于印度第一代法学院形式,曾经是培养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摇篮,但这种法学院形式及其法学教育方法正在被边缘化。从印度律师协会发布的认证名单看,公立大学中的法学院基本上都是附属学院形式。一般的公立大学都有很多附属法学院,从十几个到一百多个,超过五十个附属法学院的大学就有五所,超过一百个附属法学院的有两所。位于北方邦整于1893年的乔达瑞卡丝辛格大学(ChaUdharyCharanSingh
7、University,原名为密拉特大学)就有107所附属法学院;卡纳塔克邦立大学附属法学院更多,有114所。(5)参见同前注(3),BCI名单。这些公立大学的附属法学院也存在几代。以卡纳塔克邦立大学为例,在114个附属法学院中,1990年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之前设立的法学院有48个(包括一所独立前设立的),剩余的66所都是在90年代之后设立的。整体上看,公立大学的附属法学院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印度国家法律大学的设立,是从1986年印度大学国家法学院(班加罗尔)的实验开始的,其机构模式介于公立和私立之间,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其开设了法学与人文的夏合学位,同时引入诊所和实践性教学理念。这一学位面向高中生
8、通过竞争力考试招生,老师也按照高标准招聘,再加上作为试验性大学的新理念,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这种模式就得到了印度国内甚至国际的认可。其成功为国家法律大学在各邦的复制提供了样本和动力。到2018年,国家法律大学增加到23所。(6)SeeShiksha1ListofNLUsinIndia-Ranking,Admissions,Eligibility,CoursesandFees,Shiksha(Sep.11,2020),印度私立法学院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挂靠公立大学成为其附属学院,另一种是私立大学直科的法学院。上面提到的公立大学中的附属法学院就是第一种形式。从2003年印度
9、大学拨款委员会通过了(立大学设立与维持标准规定后,一些邦陆续通过立法,允许私立大学设立,私立大学直属法学院形式开始快速发展。如2007年成立的阿密特大学(Am计yUniversity),在印度多个邦设立大学,基本上每所大学都有法学院;2009年成立的金德尔全球大学,其第一个学院就是金德尔全球法学院(JlndalGlobaILaWSChoOI):2018年本奈特大学成立,也设立了法学院。位千浦那(PUne)的共生法学院(SymbiOSiSLaWSehOoI)则是随着政策变迁进行了转型。共生法学院设立千1977年,早期只能挂靠公立大学浦那大学,直到2002年共生国际(SymbioSiSIntern
10、ationaI)被认证为“准大学(DeemedUniversity),该法学院才成为共生国际的直属学院。根据2021年的QS世界一流大学法学排名,金德尔全球法学院排第76,是印度2021年唯一一所进入QS世界一流法学排名的法学院,其排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排名第70)之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排名第87)之前。金德尔全球法学院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其创始法学院院长拉吉库马尔总结了以下四方面的办学经验:一是学生选择上坚持全球化标准,该学院将蓑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简称“LSAT)引入印度,并以此作为入学考试基础,到2021年,印度已有13所法学院以LSAT作为
11、入学考试;二是着力改善师资力量和师生比,金大法学院在全印和全球吸引师资,外籍老师占到20%,印度籍老师也需要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验,毕业于世界一流大学排名前100的老师占到师资的三分之一,另将师生比严格控制在1:10以内;三是创立一所真正的研究型法学院,大学尊重老师的学术自由,资助各种会议和研究的开展,对老师的学术发表进行奖励,并鼓励出国参加研究型的研讨会等;四是建立一所真正的全球性法学院,不仅聘用全球师资,还与全球200多所大学、国际律所、国际机构等签订备忘录,为学生创造在全球中短期学习交流和中短期实习的机会,尤其侧重培养学生到发展中国家交流的兴趣。(8)SeeC.RajKumar,Exper
12、imentsinLegalEducationinIndia:JindalGlobalLawSchoolandPrivateNon-profitLegalEducation,载同前注(2),DavidB.Wilkins等编书,笫608614页。可预见,金大法学院正在开启印度第三代法学教育的新模式,即可参与全球竞争的精英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对印度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推动效应,也被寄予厚望。(二)印度法学院的学位设置印度的法学教育学位包括本科、法律学士(印度版法律硕士或LLB)、法学硕士(LLM)和博士(PhD或LL.D)四种。除此之外,印度还有36所大学或法学院曾提供法学副博士学位(MPhilinL
13、aw),如印度大学国家法学院(班加罗尔)等,但这种学位被国家教育政策2020取消。2020年,金德尔全球法学院利用其获得印度政府卓越机构”(InStikHeOfEminenCe)资格下的高度自主权,开始实脸另一种法学学士项目(BaChelOrofArtsinLegalStudies),主要是为那些并不致力于成为律师或尚未决心从事法律职业,但希望了解法律,以便为将来做法学研究或做律师做准备的一个本科项目,学生报名也非常活跃。根据印度律师法规定,在印度可从事律师职业的学位项目主要有两类:法律学士(LLB)和法学与其他学位的复合学士学位项目。印度法律学士(LLB),很类似于中国的法律硕士或者美国的法
14、律博士(JD)。与美国将其高配为博士不同,印度继承英国传统,将其称为学士。但项目设计与美国类似,即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位(印度的本科学位大多为三年)后再学三年法律的一个学位项目,可获得法律学士项目(LLB)。法律学士项目是印度岐古老的法学学位项目,第一代法学院,如隶属于中央大学的法学院早期基本上只开设这个项目。法学与其他学科复合学士项目则起始于国家法律大学的实验,是印度法学教育中竞争力最强的一个学位项目。1987年,印度大学国家法学院(班加罗尔)开始实验五年制法学与人文学科的复合学士项目(BALLB),将法学教育纳入本科教育,但保留了法律学士(LLB)的跨学科成分,而且比原耒缩短了一年。这成为国
15、家法律大学的主要学位项目,从而开启了法学院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生的传统,帮助法学教育跳出了生源质量恶性循环的怪圈。此后,法学与其他学位的复合学位项目不断拓展类型,目前巳经开发出了四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复合学位项目:人文与法学复合学士(BA.LLB)、商业管理与法学复合学士(BBA.LLB)、科学与法学复合学士(BScLLB)及商业与法学复合学士(BCOmLLB)0除了这两类学位项目之外,近些年法学硕士(LLM)项目也在印度快速发展,那些已经读完法律学士或法学与其他学科复合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生,可申请该项目。该项目早期为两年制,跟其他硕士学位相似,2012年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就法学硕士项目进行改革
16、,规定已经成立法学教育研究中心(POSt-GradUateLegalStudies,简称CPGLS)的法学院或大学,可以设立一年制法学硕士项目。SeeUGC,GuidelinesforIntroductionofOneYearLL.M.DegreeProgramme,2012,https:/www.ugc.ac.in/pdfnews/4968873_LLM_one-year.pdf.ft,印度律协于2021年1月发布了新的法学教育规则,将一年法学硕士改为两年制,这引起了轩然大波,几家国家法律大学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最高法院确认其无效。案件还在审理中,印度律协的这一规定暂时尚未实施
17、。另外,印度也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开设法学博士项目(PhD)和法律博士(DoctorofLaws,简称LLQ项目)项目,随着印度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增强,法学类博士项目也开始快速发展。印度法学教育的规模发展很快,但质量却饱受诟病,如缺乏研究氛围、很难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教职、法学院存在自主性和问责性不足的双重困境等问题,(10)参见同前注(8),CRajKumar文,第614620页。而这些新被归结于监管问题。在访谈中,笔者发现,一些印度的法学院院长抱怨现有的监管太多,限制了法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另一些则抱怨印度律协的监管不足,导致了大量劣质法学院的存在;还有一些法学院院长认为,现有监管只是设定最低标
18、准,如果法学院资源充足,创新空间还是很大的。但印度法学教育质量整体偏低且存在监管问题是印度朝野的普遍共识。所以,接下来本文符分两部分重点分析印度的法学教育监管结构及运行逻辑。三、印度法学教育监管的横向分权立法与纵向政策实验印度法学教育的监管与律师行业和高等教育的监管紧密相连,属于复杂监管模式,其监管职责横向上在印度律协和大学拨款委员会之间进行分权,纵向上则要在邦政府和大学之间进行分权。要理解印度法学教育的复杂监管模式,离不开对律师法(1961)和大学拨款委员会法(1956)两部基础立法的解读:也需要对以印度大学国家法学院法为基础的政策实骏框架予以深入解析,以探寻复杂监管模式下的政策实验空间。(
19、一)印度法学教育监管的横向分权立法律师法和大学拨款委员会法印度独立之前至独立之后的十几年内,法学教育是一种缺乏监管的准培训机构模式,法学是作为技能培训而非学科未对待。(II)SeeLawCommissionofIndia,FourteenthReport:ReformofJudicialAdministration,September1958,pp.520-521,http:/lawcommissionofindia.nic.in/1-50report14vol1.pdf.而且在独立之前,印度司法制度并非全国统一,这意味着律师职业也没有全国统一,法学教育的统一监管需求并未得到重视。1950年的
20、印度宪法最终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这意味着,印度律师职业标准有了统一需求,这使法学教育的统一监管成为必然。独立之后首个谋划印度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报告瑞达克利山委员会高等教育改革报告(RadhakrishanCommitteeReport,1948-1949)(12)SeeMinistryofEducation(MOE),TheReportoftheUniversityEducationCommission,1stEdition,1950,Reprintedin1962,http:/www.academics-此前,印度宪法之父安培德卡尔博士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学教育委员会来监管印度的
21、法学教育。孟买和拉贾斯坦邦采用了这种模式,但是第14号司法改革报告认为,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一个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无非涉及两部分,职业技能部分和大学教育部分。参考美国和英国的经秋,职业技能部分可赋予即将组建的印度律师协会。上述两个报告的建议均被采纳,将法学教育的监管职责主要赋予大学拨款委员会和印度律协,大学拨款委员会的职责由1956年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法确认,而印度律协的职责则由1961年的律师法确认。根据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立法权名录第77、78项,印度议会于1961年通过了律师法(AdVoCateSACt)(14)律师法(AdvocatesAct1961)全文链接,http:/legisla
22、tive.gov.in/sites/default/files/A1961-25.pdf,下文在介绍该法时,只介绍条款,不再单独引注。,采纳了第14号司法改革报告的建议,将印度律师协会(BarCoUnCiIoflndia.简称BCI)确立为全印法律职业的最高机构。它不仅就全国的律师职业设定标准,而且将对大学能否开展法学教育,以及如何开展法学教育确立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学教育由大学自我决定的分散状态转变为法律共同体主导的全国标准化状态。律师法第7(1)(h)条规定,印度律师协会积极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并且同大学教育机构和邦律师协会咨商后,制定法学教育的标准。第7(1)(i)条规定,印度律
23、师协会有权力确定哪些大学的法律毕业生有资格进入律师职业,也即对大学法学院开展费格认定。第10(2)条还规定,印度律师协会成立法学教育委员会(LegaIEdUCationeOmmittee)来专门推动法学教育发展。当然,法学教育不仅涉及法律职业,还涉及高等教育本身,大学管理机构也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角色。印度议会根据宪法有关联邦立法权名录笫66项,于1956年通过了大学拨款委员会法(UniVerSityGrantCommiSSiOnAct,简称UGCAct1956)(15)大学拨款委员会法MUGCAet)全文,可参考该网站,https:/www.ugc.ac.in/oldpdf/ugc_ac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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