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吉林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吉林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吉林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绩效导向等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四条治理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
2、然资源厅等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提报的治理资金年度需求,确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省自然资源厅等主管部门和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开展预算监管,调度资金执行进度,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省自然资源厅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开展项目建设;审核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报送;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项目进展;组织项目整体验收。第五条市(州)级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申
3、报等工作;按要求审核汇总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和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项目日常监管,组织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上报绩效目标和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按要求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第六条治理资金应全部用于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
4、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勘查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拆迁补偿、土地流转、项目竣工验收等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相应资金应当及时调整退出。第七条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中央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市县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执行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统筹分配下达年度治理资金。市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中央 重点 生态 保护 修复 治理 资金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15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