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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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
2、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规
3、定执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外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及修复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维护,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支出,一并纳入国家公园支出。(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种群及生长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4、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施;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相应列入国家公园支出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具体支持: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保障国有林经营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推动重点国有林区社会稳定和转型发展;对天然林和非天然
5、林中的公益林,根据不同的修复方向,对中等干扰程度以上、难以自然恢复的森林,通过促进更新、补植、抚育间伐等综合措施,开展系统修复。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
6、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第十条国家公园和其他自然保护地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支持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根据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及当年补助资金规模确定补助额度。第十一条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保护修复和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重点工作任务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执行中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其中:(一)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资金按照工作任务、
7、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二)森林保护修复补助资金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三)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按聘用人数和相应标准分配,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第十二条其他重点工作补助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具体事项,结合实际情况,相应确定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三条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市县财政和国有林业单位财力状况、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补助标准到人到户的资金除外)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
8、行适当调节。对国家公园及创建、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十四条在分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十五条分配给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申报和下达第十六条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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