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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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发改社会(2023)244号)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2023年9月8日成都市示范性托育
2、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托育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定主体第二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审推荐。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
3、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第三章认定范围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认定:(一)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的幼儿园。(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备案(或幼儿园托班)经营1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标准:达到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见附件1)必达项目且市级评审综合得分
4、90分及以上。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五条按照托育机构自愿申报、区(市)县级评审推荐、市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进行。(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前,托育机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完成自评,达到必达项目且自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机构,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于每年8月25日前报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式3份)。(二)评审推荐。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采取书面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各区(市)县卫生健
5、康行政部门在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上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完成评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审核确定。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对各区(市)县推荐的机构,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在健康成都官网官微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发文授予“成都市
6、示范性托育机构”称号并授牌。示范周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第六条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如果转让,不再保留示范性称号,需要重新申报评审,已获得过奖补的不再享受。第六章补助政策第七条具体补助政策如下:(一)补助标准。同一托育机构可多次申报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仅领取一次奖励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补助。对示范周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通过的,只授予示范机构称号,不再享受奖补。(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
7、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四)补助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次年上半年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9月20日前,对20212022年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复核(见附件4),复核通过的,纳入2023年度一次性奖励补助范围。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复核通过的2021-2022年度创建的市级示
8、范性托育机构奖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七章退出机制第八条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并退回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二)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三)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四)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五)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六)其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范围或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
9、规定的。第八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推荐工作以及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1 .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2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3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4 .20212022年度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复审表附件1成都市托育机构质
10、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得分单项合计必达项目1.1.已依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或经教育部门同意幼儿园开设托班,且具有一定规模并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查阅法人登记证明、消防、食品、卫生评价、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幼儿园托班信息报备相关资料。有(无)。无,则一票否决。12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它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工作人员无精神病史、吸毒史和3巳罪记录。查阅资料,走访了解。有(无)。有,则一票否决。1.3.依法依规服务、经营,无违法行为。查询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11、,走访了解。有(无)有,则一票否决。14选址合理,远离对婴幼儿现场查看。有(无)有,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周边无危房危墙。则一票否决。15托育机构招收3岁以上儿童超过20%o查看花名册等资料。界定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为标准。有(无)有,则一票否决。评分项目机构规模(7分)3分2.1.收托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总托位数原则上不少于30个,示范性机构总托位数不少于50个。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每少1个班,扣0.5分;总托位数每少5个,扣0.5分。示范性机构总托位数少于50个的,不得分。4分2.2.班额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
12、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龄班(18-36个月)18人以下。示范性机构原则上应齐全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或混龄班)三种班型。杳阅收托婴幼儿名册,现场查看。每少一种班型,扣0.5分;每班超额3人及以下扣0.5分,以上每超额1人扣1分,扣完为止。评分机构建设(161分3.1.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查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提供不得分。项目分)租赁合同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1分32婴幼儿生活用房以及功能区域具有充足的自然采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控制设施。现场查看。无充足的自然采光扣05分,无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控制设施扣0.5分。2分3.3.建筑符
13、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有关消防、抗震、防洪、电气安全等要求,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建筑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的,扣1分;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扣1分。2分3.4.婴幼儿生活用房原则上设置在地面3楼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楼层。现场查看。设置在地下楼层、地面4楼及以上楼层的,不得分。3分3.5.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室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查阅不动产登记证书面积,现场查看。总建筑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扣1分;室内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
14、,扣1分;无室外活动场地的,扣1分,室外活动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扣0.5分。示范机构总建筑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不得分。23.6.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现场查看。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分儿生活用房,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最小净高、最小面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洁区、储藏区的室内最小净高、最小面积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扣0.5分;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平方米的,扣1.5分。示范机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平方米的,不得分。2分3.7.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哺乳室;乳儿班、托小班
15、应设置沐浴台(盆)、尿布台、配餐台,配餐台相对分离;托大班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厕所和盥洗室)。现场查看。未设置哺乳室的,扣1分;哺乳室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扣0.3分;乳儿班、托小班未设置沐浴台(盆)、尿布台、配餐台的,扣0.5分,配餐台未分离的,扣0.2分;托大班未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厕所和盥洗室)的,扣05分。1分3.8.应设置门厅、晨检区域、保健室、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卫生间。现场查看。未设置门厅的,扣0.3分;未设置符合标准保健室的,扣03分;未在机构入口处设置晨检区域的,扣0.2分;未设置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卫生间的,扣0.2分。1分3.9.应配备适宜的游
16、戏设施。现场查看。无游戏设施的,扣1分;游戏设施不适宜于婴幼儿年龄特点的,扣05分。13.10.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现场查看。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不得分全防护设施设备。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评分项目人员管理(13分)1分4.1.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查阅工作人员个人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走访了解。发现有违职业道德的,不得分。1分42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查阅相关资料。托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学历、经历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未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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