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法律理由成立之判断标准:从“逻辑层面”深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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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实中的法津!由成立之判断标准:从逻辑层面深入一、思路和界定主张“法律理由成立”,通常暗含判断标准的存在。现实中,这种标准既可能不同也可能相同。(I)SeeMarkVorObej,ATheoryofArgumen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79-80.异同与人们主观的逻辑层面元素有关,也涉及人们主观的价值、策略、情绪层面的元素。(2)叁见廖备水:论辩系统:不一致情境中的推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3页。本文从逻辑层面深入展开讨论。这一层面的元素与后三者本身虽会有纠缠,(3)参见同前注(1),MarkVOrobej书,笫4748页。但仍可
2、分开辨析。在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公共领域,逻揖评估相对价值、策略的评估及情绪偏向而言或许较易得到认同。因为,法律问题首先要明确“事实”(如具体案情),以及“法律”(如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而人们一般不会轻易对确雷“事实”和明确“法律”矢口否认并甘冒社会强烈指责及意志干预的风险。就此而言,由逻辑层面首先深入展开讨论,有其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本文讨论的目的,在于廓清现实中出现的法律理由成立之判断标准在逻辑层面上的建构和内容,包括此速构和内容在实践中的转换踪迹。这种讨论,或有利于人们深入理解这一标准从逻辑角度而言为何存在异同,进而深入理解当作出相关判断,哪些逻辑层面的具体元素会发挥实际控制作用。笔者认为
3、,在这样的判断标准之逻辑层面展开剖析,从宏观上有助于法律推理主体的相互冷静认识,能为法律推理主体提供较融洽且具建设性的理性理解氛围,会使法律理由运用之实践更稳健。(一)学界现有思路学界对相关判断标准的探索颇丰富.两种思路较明显:其一、规范化思路;其二、现实化思路。两种思路均涉及逻辑层面。第一种思路对现实不甚满意。其希望形成正确客观”的判断标准(或说标准D,主张通过逻辑意义的构成元素之倡导及整合,为现实提供一类可靠的关于判断标准的实操手册。例如.有学者指出:“复原判决理由在审判实践与理论中应有的地位确立各种规范性标准,有利于发现司法裁判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谬误和实质谬误。”(4)黄泽敏:判决理由的
4、基础类型化研究,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115页。再如,有学者认为,“规范性理论必须颈备标准,据此可以判断法律论证的理性或非理性:(5)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论证学,张青波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这些标准可以是,(1)论证的逻辑结构;(2)规则取向;(3)所引规则的合意能力;(4)产生结果的努力:(6)同上注。第二种思路对现实较宽容,通常不追求判断标准的理想状态。相反,其承认、归纳并分析判断标准实际存在的“多样”,并暗示其中逻辑元素是复杂的。比如,有学者断言:从表面上看,两个人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至少逻辑上似乎是可能的。”(7)美约翰波洛克、美乔克拉兹:当代知识论,
5、陈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又如,备受学界关注的英国学者图尔敏(StePhenToUInlin)指出,在论证领域内,可能会出现比较严谨和比较松散的问题”,(8)英斯蒂芬图尔敏:论证的使用,谛小庆、王丽译,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所以可以认为“评判和评价论证的所有准绳实际上都具有领域依存性”。(9)同上注,第36页。此外,另有学者提醒人们注意,运用法律理由论证时(有时或称“法律说理”)存在“对谁表达”的问题,让法官听,还是当事人或社会公众?(10)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14页。这意味着,正是听众才便推论得以展开“,(11)Ch
6、.Perelman&LOIbrechts-Tyteca,TheNewRhetoric:ATreatiseonArgumentation,translatedbyJohnWilkinson&PurcellWeaver,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71,p.6.而且“在现实推论中,必须要尽可能贴近现实,细心地形成预期中的听众之概念,(12)同上注,第20页。在此,可看到隐含的听者可能具有复杂判断标准”的提示。再有,法学界非常熟悉一个概念即“可接受性:许多关于法律理由的思考均不约而同地信奉关于法律理由的可接受性工其意思指,“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其标准不是由某个孤立的个体建
7、立的,而只是由其他参与者是否能够接受的预期来建立的。(13)英理查德诺布尔斯、英大卫希夫:法律论证:一种社会学进路的阐释,丁福金译,栽陈金钊、谢晔主编法律方法(第27卷),研究出版社2019年版,第42页。可觉察,如果接受者随着时代和地域(包括行业等)而变化,那么,可接受性”的虢念同样已含蓄指向判断标准的实际复杂。(二)现有思路的问题第一种思路当然有意义。如果没有统一的逻辑意义的标准,甚至标准纷然杂陈,会令人对运用法律理由论证的实践乃至法治整体建设感到担忧。因为,”提供法律理由是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14)MathildeCohen,TheRuleofLawastheRuleofReaso
8、ns.96ArchivesforPhilosophyofLawandSocialPhilosophy1,2(2010).在法治中遭遇.公说婆说总会使人无所适从。但这一思路的努力,似乎更倾向于表达愿望,较少关心现实中判断标准怎样生发运作,即使关心也往往带有否定的预设前提。笔者认为,缺乏时现实的深入考察乃至“同情”理解,可能会使规范化努力力不从心,会使猫(理论)鼠(现实)游戏不断重演。毕竟,人们常会困惑地看到,即使确立判断标准的逻辑意义的理想”,现实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是乐见“理想”被束之高阁。(15)现实中从未间断的对法律理由成立的争论、不同意见,足以表明这点。第二种思路的讨论具有“现实性,然而,却
9、缺乏对现实世界中“法律理由成立的判断标准之逻辑层面的深入剖析,没有追觅其中具体构成和原因。这一思路在这一层面可谓“欲言又止工笔者觉得,如果不能厘清现实中判断标准的内在逻辑结构,剖析来龙去脉,探明存在依据,那么诸如领域依存性听众优先”尤其是可接受性”的概念,依然有漂浮之感。(三)本文思路对规范化研究思路,本文暂时规避。对第二种思路,本文尝试推进。推进是就逻辑层面上的深入分析而言。之所以如此,乃因为笔者认为实践本身要比理论之1理想”更强劲,不断挖掘实践的样态方能更有效地调校理论之理想的眺望。本文讨论的具体问题是:第一,现实中,在逻辑层面,关于“法律理由成立”的判断标准是怎样形成的;第二,怎样理解与
10、判断标准之形成紧密相连的确信”;第三,相关的不同判断标准以及.确信在社会上是怎样流通、相互影响的。本文除第一部分外,第二部分分析现实中判断标准在逻辑层面上的形成。第三部分讨论对“法律理由成立的确信工第四部分讨论“被说服工第五部分分析.对法律理由的预期:第三、四、五部分是对第二部分的渐次深化。毫无疑问,其他角度及方面的讨论也有助于本文主题的廓清。但本文第二至五部分,应使理解更易透彻。因为,其中形成尤其是“确信“被说服和预期等现象,特别凸显了“法律理由成立之判断的反复存在,着重讨论更能延伸拓展。(四)相关限定作为限定,本文从“法律理由成立”的概念进入。如此进入,是因为法律理由成立的表述时常暗含1法
11、律理由本身令人信股,在法律领域时富具有强势的不能怀疑”的意思,并有本体论之倾向。它与人们提到的“提出法律理由”,或者.快听法律理由二殊有不同。后两者可较弱势,比如,仅仅提出或仅仅倾听。另外,法律理由成立”有时需要人们赋予其郑重,即理由支持观点的活动体现自我约束的责任,而且需要传达“确信”的信息。(16)SeeAdamLeite,BelievingOnesReasonsAreGood.161Synthese419,425(2008).司法机构常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法律理由成立与否”的例子,尤为表现了这点。相反,如果仅仅提出、倾听,较易表现平淡对待:同时,“仅仅如何”还会表达只是基于法律知识丰富及思
12、维灵动而展开的意思。例如,联想或突然想到某些法律理由。它们甚至可能纯粹基于策略考量而出现。例如,1提出理由总是优于不提出”(如起诉应诉时)。如此显然更存在偏离“确信”的可能。因此,“成立一词更核心,沿着,法律理由成立的限定来讨论更精确,(17)学界已有大量的“法律理由探索,其中暗含法律理由成立”的论域。但过去探索主要集中于法律理由的怎样提出,以及对应的怎样倾听,似乎较少涉及关键性的“成立,在理论和现实中区别提出、恼听两者与认为成立”的不同,并不容易,人们也常忽略。也与本文的逻辑层面的深入甚为契合。另有两点界定。第一,关于法律理由的定义,会有不同看法。(18)参见张保生: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
13、当理由,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8486页。本文将其表述为支持法律主张的根据。根据可分为事实根据和规范根据。事实根据与证据有关,提出证据来支持或反对事实和规范的主张正是法律理由提出的表现。规范根据与法律规定、法理、常理、事理、情理等有关,提出后者系列来支持或反对规范和事实的主张,也是法律理由提出的表现。第二,在本文中,依通常所理解,判断标准被视为衡量对象的依据、准则。关于方法,本文希望尽量附着于经验材料来展开,并辅之以其他学科如认知心理学包括更宽泛的社会心理学的跨学科讨论。如此展开及讨论是因为现实中判断标准的逻辑层面内容,与认知、心理等问题密切相关,需要经验材料予以映衬,需要相关学科理论
14、予以澄清。二、判断标准的形成对实践中法律理由成立的提出者而言,“巳有判断标准”肯定是自己的,但通常暗含“别人同样拥有”或“很多人均拥有1的期待与假设。以社会曾热议的2019年“云南永胜县唐雪反杀案”(19)详情见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2019)永检公诉刑诉字第186号起诉书。下文略述。为例。该案中,开始阶段,永胜县公安局认为唐雷是故意伤害,永胜县检察院也认为是故意伤害并提起公诉;后来,丽江市检察院认为是正当防卫(而永胜县检察院随之也予认同并作出撤诉决定)。死者家属认为是故意伤害,唐雪认为是正当防卫。旁观者如普通群众亦各有判断。(20)参见新传奇杂志社编辑部:是否每次“反杀”梆属于正当防卫:云
15、南丽江反杀案始末,载新传奇2019年第36期,第26页;检察日报编辑部:云南检方通报“丽江反杀案”: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31日,第3版。在判断和提出法律理由成立时,不仅公安检察机关,而且当事者和旁观者,无形中会运用自己的标准以表达“我认为理由成立”的意思,同时也会暗自希望或假定别人的标准与己相同。实践参与者的判断、提出、期待和假设,自然与推论性思考存在密切联系。虽然面对法律问题,特别是复杂的且有关自己职责、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法律问题,人们会有价值倾向、策略动机和情绪波动,但或多或少均会运用推论性思考。作为听者的他人,也会类似地思考。如前所述,对法律理由成立”的判断的确
16、涉及简单直接的逻辑确信(确认)问题。(21)“由于理由出现于实践推理之中,因而当然要接受逻辑分析。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朱学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上述案件中,没人会怀疑永胜县公安检察机关的早期认定出自推论性评判,丽江市检察机关的后期认定也出自推论性评判。人们甚至很难认为,这些认定会受情绪波动的影响。即使有价值倾向和策略动机的影响,也不能断言它们没有推论性的辨识。案中死者家属,包括唐雪本人,会有情绪波动、策略动机和价值倾向,但他们也依然不可能完全放弃推论性的思考。其他关注此案的人,同样如此。然而,与推论性评判及思考密切相关的判断结论是可能且可以因人而异的。此案各方的判
17、断结论之多样没有令人感到意外。判断结论的多样,包括人们彼此“期待”与假设”,是否意味着当涉及“法律理由成立”时,与推论性评判及思考相关的标准”的形成较复杂,是个需要深究其个别性与一般性怎样相互裹挟、切换的概念?(一)判断标准形成的逻辑层面认知结构判断标准的形成应该仔细分析。分析其形成,先从认知结构入手或许不可避免。推论性评判及思考必须涉及知识和信息的调动。故逻辑层面上的判断标准形成的认知结构,首先与包含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的思维过程有着关联。如果认为判断标准包含若干逻辑“指标”,则该,指标”的内容,便部分地由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所决定。前述案件中,公安检察机构前后不同的结论便有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的
18、印痕。可以设想,对永胜县公安机构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构而言,它们早期案件定性的知识和信息来源较为正统。面对某人持刀将另一个已没有持刀的人剌伤致死的情况,关于防卫过当的传统教科书式知识,以及相关信息,显然发挥了关键性逻辑指标”内容的影响。而丽江市检察机构则不同。后者,除了知晓正统行规的知识和相关信息,可能更重视一段时期以来系列关于正当防卫的热议案例引发的法律知识变迁,(22)例如,2018年9月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昆山反杀案”作出了与以往有变化的法律知识解释。参见付盍、孔令哈、李铁柱、熊颖琪:“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载北京青年报2018年9月2日,第A7版。2019年3月1日,最高人民
19、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做出了类似解释。参见陈菲、丁小溪:囊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载检察日报2019年3月2日,第2版。相关解释引起广泛关注。关于以往传统的正当防卫实践和知识,参见姜涛:正当防卫限度判断的适用难题和改进方案,载中国法学2019年笫2期,第2739页。同时,更关注参考社会舆论的“指标内容”之信息动向。因此,早期永胜县公安检察机构与后期丽江市检察机构的逻辑“指标”和判断结果是有别的。对死者家人还有唐雪及家人,逻辑指标”和判断结果差异也有同样的过程形态。两方当事人,也会不断寻找有利的知识和相关信息,形成新的知识汇集和信息整合,排列新的逻辑“指标Z实际上人们巳经看到
20、,死者家人,一直认为死者当时巳醉酒,离开了唐雪家门口,手中巳无刀具(开始曾握刀具,后被他人夺下)。这些家人显然认为,唐雪持刀剌人是“事后行动”,属于有意伤害,而人已死表明结果非常严重,必须要用故意伤害及后来可查阅到的法律知识(如防卫过当),来指控真正的持刀者。他们同时紧紧揪住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所得证据信息来为自己的逻辑“指标”形成背书。唐雪本人,则强谓事发之际无法辨别死者是否巳没有持刀,自己依然恐惧以及当时是深夜。这是运用正当防卫涉及的“将人判断”1正常反应”等知识和相关信息为自己辩护。同时,无论死者家人还是唐雪,均会注意社会舆论中各类知识化的言说和信息传递,取其所需。此外,由于法律直接涉及责任
21、承担和正义的具体再分配,两方对相关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更存心理动力。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虽与上述机构及两方当事者有别,但也存在一定的对知识、信息的吸储及分辨。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同记忆状态有关。就此而言,逻辑层面上的认知结构中又包含记忆的协作。应该注意认知心理学的一个重要见解:“记忆在推理中扮演着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我们分别考虑每一个步骤,并依靠记忆知道我们以某种合理的方式达到了那一步.”(23)同前注(7),约翰波洛克、乔克拉兹书,第24页。这意味着,我们的记忆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结的网络,而启动(Priming)就是唤醒或者激活其中的某些特定联结工(24)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笫11版),侯玉波、
22、乐国安、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版,第78页。显然,上述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包括当事者和旁观者,便不会没有以往法律知识信息或类似内容的记忆(当事者和旁观者也许并不十分明显),并通过记忆调整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当然,因为经历、年龄还有兴趣的区别,记忆状态以及由此而来的记忆内容可能有所差别。逻辑层面上的认知结构之所以重要,在于人们都知晓,推出法律理由说服别人必须应有知识和信息的成分,尤其是希望或期待更多他人赞同时更是如此。其成色也同样重要。日常经睑会提醒人们注意,他人倾听阅读法律事件时,无论“与己距离远近”,总会首先关注实际如何”(人们逻辑层面上的认知结构最初触及的常是实际如何),其次才
23、会关注“应该每样:(25)参见美SETayIor,L.A.Peplau&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10版),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另参见同前注(24),戴维迈尔斯书,第78页。(二)认知中知识与信息的“社会状态”认知结构是判断标准形成的重要内容。在分析推论性评判及思考构成判断标准这一思路时,对认知结构中知识与信息的社会状态”亦应有所甄别。这种状态对法律实践主体的知识吸储和信息分辨的结果,具有极大影响。第一,知识可分为分歧知识和共识知识;(26)就法律问题而言,所谓共识知识指大多数人而非所有人认同的知识。信息可分为待证信息、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就知识看,与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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