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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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3)57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特此通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8月8日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5月1日前已取得的国有出
2、让工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产权(以下简称“工业物业产权”),经确权登记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认定。转让方应当为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第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审核,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辖区产业准入标准,与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
3、政贡献强度等相关指标,以及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时间、转让条件、自持比例、政府优先回购等相关条款。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地价款(含违约金)未缴清的;(三)用地涉嫌开竣工违约、闲置且未处置完毕的;(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五)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的(含擅自改建、加建,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承重、荷载,擅自加装、改装电梯等);(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其他情形。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等规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的,或转让方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且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须与区政府(管委会)重新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第六条工业用地配套用房(含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物业)不得分割转让。第七条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如为电子证照,则无需提交);(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分割转让协议;(四)转让方、受让方与区政府(管委会)重新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以下事项:(一)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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