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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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委托市、县管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8号)、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永政发(2004)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
2、收方案。一、征收对象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永宁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本方案规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可以减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二、征收标准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三、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现成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3、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组成人员因分工调整或人事变动发生变化的不再另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核定录入汇总工作、日常协调和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系,做好本辖区内费源信息采集工作。四、费源核定、征收方式及责任部门(一)居民1.征收标准:常住人口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计征。2 .征收方式:根据是否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用水系统,可将居民分为抄表到户居民和未抄表到户居民。对于抄表到户居民通过中铁水务数据平移,可直接实现费源信息的建立
4、;对于未抄表到户居民,多为老旧小区和以总表计量的居民,含是售给高层住宅的居民,由物业公司或所在街道代征垃圾处理费。3 .责任部门(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居民小区清单及变更信息;(2)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配合提取、加工、传递水务系统数据,按规定征收费款、及时向永宁县税务局解缴代征费款;(3)县税务局:做好委托代征相关事宜。(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1.征收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驻银单位的征收标准是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人员)每人每月2元。2 .征收方式:录入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由银川中铁水
5、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3 .责任部门(1)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3)县教育体育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在编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4)县财政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编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5)县民政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社会团体在职职工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6)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7)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
6、、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8)县商务投资和促进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工业园区外除工业企业外所管辖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房地产业、建筑业在职职工人数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三)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1.征收标准:每摊位每天1元。2 .征收方式:由市场管理单位代征。3 .责任部门(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市场名单及摊位设置数量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2)县税务局:做好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四)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1.征收标准:每床每月2元,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
7、元。2 .征收方式:录入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由辍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3 .责任部门(1)县公安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宾馆、旅社、招待所在职职工人数、床位数量费源信息。(2)县卫生健康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医院、托育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在职职工人数、登记信息、床位信息及变更信息。(五)餐饮业、休闲娱乐业及其他营业网点1 .征收标准:按照营业面积大小,每月每平方米计费不同(详见附件1);2 .征收方式:录入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3,责任部门(1)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文化旅游业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
8、源清册。(2)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商超企业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3)县财政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4)县公安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足浴、歌舞、电子游艺、网吧等特种行业或场所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永宁县城镇范围内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面积费源信息,并建立费源清册。(六)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1.征收标准: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每吨5元。2 .征收方式:由县综合执法局代征。3 .责任部门县综合
9、执法局:根据征收规定,组织对城镇范围内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的垃圾费的征收。四、部门职责(一)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收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欠费追缴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复核,办理退付手续;受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减免申请,并向征收平台传递减免信息;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在委托代征工作开展前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征缴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二)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及票据保障对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平台初始建设及后续维护资金进行拨付;
10、参考银川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的费率及支付期限,县财政局按照代征垃圾处理费4%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手续费;向代征单位提供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要求规范管理。(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上文“费源核定和征收方式”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在平台建立初期按照要求提供信息,配合领导小组做好平台原始费源信息的采集;各成员单位须于每年9月1日前,依据“征收标准”核定“征收数额”,并编制“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清册”(附表2),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将费源信息汇总录入至永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四)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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