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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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云南省内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转载服务、传播平台及其他与
2、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云南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或登记备案,取得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得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无需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四条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七条规定如实提供材料,规范填写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第五条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邮寄或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事
3、项在线提交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第六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视情况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州(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第七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五)作出许可决定的
4、,在法定时限内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受理审批机关,在审批流转环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分析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网络舆情,健全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预警机制和网络舆情定期会商制度,协同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加强网上巡查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二)负责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审批工作,建立健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三)负责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审批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负责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日常督促指导。(五)负责对申请主体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置。第九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网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批后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人应当在对应服务形式页面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第十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编制,编号由三部分组成:云、年份、7位流水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下列事
6、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地址;(四)审核人员;(五)服务类别;(六)服务形式;(七)其他重大事项。除以上情形外其他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新证、收回原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第十三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提交注销申请书,交回原证:(一)主体终止的;(二
7、)不再具备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三)因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十四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时,应当公示相关结果,同步调整电子证照,并及时将数据信息推送省级涉网部门。第十五条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原则上需有不少于2名信息审核人员。根据信息审核工作量,每名信息审核人员不得兼职超过2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第十六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审核人员内部教育培训、信息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审核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机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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