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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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国家、省、市具有认定资格的宗教团体负责认定,并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第六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范宗教教职人员
2、认定及日常管理。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相关规定对拟认定人员组织考察,按照“四条标准”把爱国爱教、信仰纯正、品行端正、遵规守法、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认定为教职人员,保障本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在认定前组织开展宗教业务和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及考核,对符合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或相关规定的,方可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
3、召开会长(主席)办公会或常务理事(常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形成相关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宗教团体拟备案书面申请;(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三)拟备案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四)拟备案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对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材料实行一人一档造册,向备案机关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第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初审。行政审批部门对宗教团体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
4、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宗教团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视同放弃本次备案申请。(二)审查。宗教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业务审查,对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是否予以备案出具审查意见,对不予同意备案的予以说明理由。(三)复核。政策法规部门对备案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复核。(四)报批。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内部公文流转程序进行报批。(五)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批复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将备案申请材料退回宗教团体,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时,应当确保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号的准确性和前后延续性。第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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