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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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藏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资助项目是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动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由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与七地市人民政府,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等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用于支持双方(多方)议定的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条区科技厅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联合资助
2、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多方)共同研究决定。并由双方(多方)共同组建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厅,成员由区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联合管理办公室和办公室人员可根据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四条区科技厅在联合资助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联合资助方依据本办法和协议参与联合资助项目管理。第五条联合资助项目由区科技厅规划与监督处统筹协调,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第六条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和
3、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结合其科技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由联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以开放申报方式为主,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外科研人员和单位均可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联合资助方。第八条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应符合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和联合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及协议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关保密要求负责。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联合管理办公室
4、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联合资助项目形式审查和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第十一条专业管理机构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可邀请联合资助方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出入库管理相关规定纳入项目储备库。联合管理办公室在提出年度资助项目时,应充分听取联合资助方意见。第十二条联合资助项目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联合管理办公室,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予以撤销。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联合资助项目由联合管理办公室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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