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协鑫能科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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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81号共2册,第1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报告编码:1111020008202303997合同编号:23010349AG-14报告类型:非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中联评报字【2023】第3181号报告名称: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48,000,000.00元评估报告日
2、:2023年09月16日评估机构名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签名人员:田祥雨(资产评估师)会员编号:11180052庞晓宇(资产评估师)会员编号:11230166(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3年09月16日目录声明1摘要3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5二、评估目的8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8四、价值类型10五、评估基准日11六、评估依据11七、评估方法15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
3、5九、评估假设27十、评估结论29十一、特别事项说明31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4十三、评估报告日36附件38声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
4、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五、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5、进行现场调查,并通过电子邮件、视频、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获取资料并开展基础核查工作,不存在资产评估程序受限等影响;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
6、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81号摘要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对象为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次评估的价值
7、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及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4,480.66万元,评估值4,800.00万元,评估增值319.34万元,增值率7.13%。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
8、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使用有效。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81号协叁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9、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一)委托人概况名称: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费智注册资金:6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06月30日营
10、业期限:2009年06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1308978G经营范围:清洁能源投资(含天然气发电、分布式能源、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配电网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能源信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能源高效阶梯综合利用;能源大数据服务;电力设备、辅材、备品配件,及相关系统成套设备的销售、咨询、运行维护服务;销售:煤炭。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被评估单位概况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简称“通榆协鑫”)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新发街广白路(经济开发
11、区办公楼405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注册资本:36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1月23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23日至2045年1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3167001264经营范围:光伏电力生产、销售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电力项目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评估基准日,通榆协鑫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1认缴、蝉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股东名称认缴资木(万元)认缴比例%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比例%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189.0088.58333%3,189.0088.58333%股东名称认缴资本(万元)认缴比例%实缴
12、出资额(万元)实缴比例与白城市通榆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411.0011.41667%411.0011.41667%合计3,600.00100%3,600.00100%2 .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公司报表资产总额8,605.01万元,负债4,124.36万元,净资产4,480.66万元;2023年1-6月公司报表营业收入667.38万元,净利润208.72万元。通榆协鑫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表2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月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总资产8,310.678,071.2
13、78,557.378,605.01负债4,475.054,144.114,296.484,124.36净资产3.835.623,927.164,260.894,480.66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卜6月营业收入1,318.151,287.781,313.13667.38利润总额555.10572.80500.94301.97净利润486.37481.54394.68208.72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 .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单位参数项目名称1通榆协鑫I
14、oMw光伏扶贫项目光伏组件类型及型号325瓦的多晶硅光伏发电组件及配置逆变器项目备案时间12016年12月2日补贴目录情况1二类资源区备案装机容量MW(兆瓦)10MW实际装机容量MW(兆瓦)10.686MW首年可利用小时H(小时)1450.152H首次并网时间2017年6月24日满发并网时间2017年6月24日项目单位参数设计运营年限年254.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2014年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被评估
15、单位为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人拟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以及与本次经济行为相关各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三、评估目的根据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23年7月3日),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
16、供价值参考。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公司报表账面资产总额8,605.01万元、负债4,124.36万元、净资产4,480.66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3,605.83万元,非流动资产4,999.18万元;流动负债1,628.07万元,非流动负债2,496.28万元。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3年6月30日的通榆协鑫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一)主要资产情况截至评估基准日,
17、通榆协鑫的公司报表资产总额8,605.01万元,主要资产包括构筑物、各类发电设备、装置及配套设施。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主要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1.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其中:(1)房屋建筑物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资产主要是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用构筑物。评估范围内的建筑物类资产位于吉林通榆地区,建成于2017年7月,构筑物主要包括仓储式集装房、消防工程、深井及污水处理、围栅、道路等,目前总体质量良好,内部设施完善,使用正常,所具备的功能技术指标,均满足既定的使用要求。(2)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专业设备包括太阳能电池组件、固定支架、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和监控控制系统等
18、。设备专人维护,于2017年6月首次并网发电运行良好。(3)电子设备电子设备:主要为电脑、打印机、空调、会议桌等办公用设备。经现场勘查核实,物理状况良好,正常使用。2.使用权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使用权资产为土地租金,用途为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区(采光板区域),土地面积为460.OO亩,租赁期限20年,租赁金按每年19.04元/亩,460亩租金总额为8,758.40元整,租金按照每年为一个阶段支付一次。租期届满后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自动延续5年。(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无表外资产。(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
19、量和账面金额本次评估报告引用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珍珠-阳光项目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0号)中的相关结论。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五、价值类型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六、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3年6月30日。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20、。七、评估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一)经济行为依据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23年7月3日)(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
21、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2、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16 .关于深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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