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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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使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
2、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坚持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必要、相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坚持公平合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理期待,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四)坚持公开透明,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处罚流程、处
3、罚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三)违法金额大小;(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4、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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