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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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继续适用,现予重新发布,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0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16日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的管理。地下建设用地,分为结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和单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结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公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出让方式)除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其他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一)附着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
3、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工程;(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三)存量地下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结建的地下工程随其地上部分一并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条(出让年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期,应当按照用途,遵循国家和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地下建设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用途、最大占地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与相邻建筑
4、连通要求、地质安全要求等规划设计要求。地下建设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未能明确的,可以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在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三个月内,及时申请签订补充出让合同,确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地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但在规划允许实测误差控制范围内的,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地下建筑量,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本规定实施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办理土地核验的项目,涉及地下工程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出让合同,确定地下建设规划条
5、件,补缴土地价款。其中,2006年9月1日(不含本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地下工程,在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时,免收土地价款。第七条(地下建筑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申办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列表申报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并在相关图纸中,明确标注范围。规划资源部门核发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作为附件。建设单位申报地下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时,应当列表申报各类用途的实测建筑面积。规划土地验收部门应当出具意见,列明各类用途地下建筑情况。建设单位列表申报地下各类用途建筑面积时,对地下规划条件或地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批准用途
6、的商业、办公、仓储等,应当逐类列计建筑面积;对地下规划条件或地下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用途的设备用房等,按照项目配套设施列计建筑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公共通道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单列建筑面积。第八条(基本价格)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价格,是指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基本价格”),按照“鼓励开发、分层利用、区分用途、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确定。地下一层基本价格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按照与同类用途、相应级别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详见附表)。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5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按照上一层的60%确定。地下项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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