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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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防(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防办反馈。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下空间项
2、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以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应建尽建、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和社会公益事业。政府鼓励社会、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轨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的规划、审批、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防护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交通、市政、医疗、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人防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联合验收。第九条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执行。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
4、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负责建设的有关部门承担,当专用工程面积指标不满足规划要求时,可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三)有关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建设经费由各有关单位承担;(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主要用于居民小区人员掩蔽的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五)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地下基础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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