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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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防(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已经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防办反馈。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
2、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是指在临战时将人防工程从和平时期的使用状态转换成具备预定的战时功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零平战转换的理念,追求零平战转换的目标。零平战转换是指人防工程平时建设要充分考虑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预留平战转换项目尽量少,非必要情况下不预留转换项目,追求零;确实需要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也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设备和构件。第二章平战转换职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
3、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并制定本级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及平战转换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资金、物资、设备、运输、供水、供电等保障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划分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直属单位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以主管单位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的
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平战转换。专用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有关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物资储备等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居民小区防空地下室,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平战转换;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平战转换;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平战转换。个人投资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设者或者使用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建设单
5、位(建设者)和使用单位(使用者)对平战转换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建设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建设者)或者建设单位(建设者)已经不存在的,由使用单位(使用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建设者)和使用单位(使用者)的人防工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平战转换。第三章平战转换策略第七条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采取分区、分类、分级、分项、分态、分工的策略:(一)根据重要经济目标分布和人口密度等情况,将全市街道(镇)划定为I级、H级、In级、IV级防护区域;(二)根据战时使用功能将人防工程分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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