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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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10.20生效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9号深证上(2023)9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实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信用风险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
2、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二、本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证上(2017)181号)、2018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74号)、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1号)、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671号)同
3、时废止。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信用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信用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以下简称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人、增
4、信主体、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和投资者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四条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和保密制度。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信用风险管理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第五条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对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
5、约定更高要求的,从其约定。第六条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第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定期评估自身偿债压力;(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债券还本付息事项,及时筹措、归集偿债资金,按时完成偿债资金划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不得通过虚构债务、为虚构的债务提供增信、实施不合理交易或者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
6、废债务;(三)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自身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四)保持良好的资信状况,主动防范化解可能影响自身偿债能力或者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五)及时处置预期或者实际违约的公司债券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
7、员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增信主体应当关注所增信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情况,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自身代偿能力、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并告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二)按照规定和约定对预期或者实际违约的公司债券及时承担增信责任,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
8、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四)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和担保合同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动态监测受托管理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增信主体的信用风险情况,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二)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督促、协助发行人主动管理信用风险;(三)督促发行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增信主体代偿能力、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预警;(四)按照规定和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五)督促、协调发行人、增信主体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采取信用风险
9、化解处置措施,履行规定和约定的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六)协助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沟通,按照规定和约定召集持有人会议;(七)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委托,代表债券持有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的其他职责。发行人发行多只公司债券并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并将信用风险
10、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业绩考核指标。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关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集体决策机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公司债券、风险管理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分析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形势,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就受托管理人认为的信用风险管理履职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并督促落实。第十四条主承销商应当在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结合发行人的整体信用风险情况和存量债务情况,协助发行人确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并针对发行人的主要风险设置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条款。第十五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二)持续关注所评
11、级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四)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自身职责,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测与预警第一节信用风险监测第十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分析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形势和受托管理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增信主体的信用风险情况,确定信用风险管理重点,安排相关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下列事项
12、,结合发行人在境内外公开市场的存量融资产品规模、还本付息时间、投资者保护条款等因素,分析发行人的资信状况:(一)所处行业情况,重点关注发行人所处行业面临的宏观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行业发展、竞争格局及其变化等对发行人经营环境、融资环境、现金流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二)经营状况,重点关注发行人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三)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发行人的杠杆水平、真实负债规模和期限结构、偿债压力、现金流状况及其变化、融资结构、融资可得性、资产质量及其变化、主要资产变现能力等;(四)公司治理,重点关注发行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控制权和
13、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者严重失信行为、发行人偿债意愿,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资信状况等;(五)市场表现,重点关注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公开市场融资产品的资信评级变化情况、二级市场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等;(六)所属企业集团关联影响,重点关注发行人所属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往来和相互担保情况、所属企业集团整体资信状况、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资信状况的重大负面事件等;(七)可能影响发行人资信状况的其他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参照前款要求,持续关注增信主体资信状况和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分析相关情况对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
14、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下列事项,分析对募投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是否存在不利影响:(一)是否按照预期开工、实施建设和完工:(二)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匹配:(三)已形成的资产或者收益权是否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如有):(四)完工后的实际收益是否符合预期;(五)可能影响募投项目运营收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日常主动开展风险排查、查阅公开信息、监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关注舆情动态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收集可能影响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本所鼓励受托管理人结合受托管理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的风险特征
15、,建立信用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或者模型,运用技术手段持续动态监测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受托管理人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其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工作,但是不能免除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第二节信用风险分类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将受托管理公司债券划分为正常类、一般关注类、重点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监测、排查、化解和处置安排,并在内部制度流程中予以明确。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信用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受托管理人调整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分类,并提出相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称i般关注类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者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已经
16、或者正在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产生实质影响,需要持续关注信用风险是否进一步增大的公司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将相关公司债券列为一般关注类:(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者政策发生不利变化;(二)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三)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或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履职稳定性发生不利变化;(四)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并且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最近i期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持有异议;(六)发行人母公司或者合并报表口径的主要经营指标、
17、财务指标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者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应特征存在较大差异;(七)发行人母公司或者合并报表口径的有息负债、或有负债的余额较大、最近一年新增规模较大,短期负债占比较高或者有明显的负债短期化趋势;(八)发行人母公司或者合并报表口径的自由现金流规模下降,或者对短期负债的覆盖比例下降;(九)发行人频繁收购资产,但是未相应增加主营业务利润;(+)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发生灭失或者大幅资产减值;(十一)发行人的融资环境、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等发生不利变化;(十二)发行人境内外公开市场融资产品的交易价格频繁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大幅偏离合理估值;(十三)发生关于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
18、司的重大不利传闻;(十四)发行人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相关承诺事项;(十五)发行人存在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六)发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环保或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等信用惩戒对象,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十七)境内外资信评级机构下调发行人主体或者债项评级、调整评级展望为负面或者将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十八)发行人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增信主体的专项计划的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十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主体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同类事项,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信状
19、况产生不利影响;(二十)增信主体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同类事项,可能对其代偿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在其他债务中存在无故拖延、拒绝承担增信责任的情形;(二十一)公司债券担保标的物灭失或者价值发生较大减损;(二十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募投项目所处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对募投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二十三)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收益权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二十四)可能对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予以关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本指引所称重点关注类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20、或者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已经发生明显不利变化,按时还本付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公司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相关公司债券列为重点关注类:(一)发行人最近六个月内面临还本付息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暂未明确,且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二)发行人最近三个月内面临还本付息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暂未明确或者预计按时足额归集、划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缺乏合理交易背景、交易对价,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等约定的情况下,转让主要资产或者将其用于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四)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存在长期未开工、未完工、完工后未实际
21、运营等情形,或者因发行人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违法违规等事项,导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者长期无法正常产生运营收益;(五)发行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职,导致受托管理人无法正常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无法准确分析发行人或者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六)受托管理人认为应当列为重点关注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类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者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严重恶化,预计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相关公司债券列为风险类:(一)已经或者应当被列为重点关注类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积极主动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或
22、者已采取的措施效果有限,发行人信用风险进一步恶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二)发行人未能按时清偿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或者境外债券;(三)发行人发生可能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交叉违约、加速清偿等条款的事项;(四)发行人被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接管或者托管;(五)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为虚假项目、发生重大减值、出现严重损毁或者灭失;(六)受托管理人认为应当列为风险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称违约类公司债券,是指未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未能在下列日期还本付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相关公司债券列为违约类:(一)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决议等约定的还本付息日。
23、相关文件或者协议约定宽限期的,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二)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确定的还本付息日。(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针对发行人的破产和解中请、破产重整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各风险类别公司债券的定义、分类标准和信用风险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评估确定受托管理公司债券的风险分类,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第三节信用风险排查第二十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风险分类结果,关注信用风险管理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和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及时通过开展风险排查了解、掌握受托管理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况,评估对发行人、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风险传导影响,形成相应风险档案
24、并动态更新:(一)公司债券和相关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情况;(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偿付意愿;(三)偿债资金筹措、归集情况;(四)增信措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和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第二十八条受托管理人排查信用风险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者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受托管理人进行信用风险排查应当综合运用查阅调取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书面函证、现场走访等形式,必要时应当实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并可以视情况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相关专业机构等进行延伸排查,不得仅以电话、邮件或者通用问题列表问询等形式开展排查。第二十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还本付息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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