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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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8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许可证管理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风险分级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食
2、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食品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3、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二)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三)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
4、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第十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的,应即时告知需补正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6、诉讼的权利。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生产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经形式审查获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
7、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现场核查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抽派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填写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
8、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三条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时,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从事食品生产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第三节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并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食品小作坊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主姓名、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生产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川坊”+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
9、依次为: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公示表。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注销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对材
10、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事项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的,应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九条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进行迁址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
11、提出申请。申请延续换证,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生产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食品小作坊,下列情形须组织现场核查:(一)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类别、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场所发生变更的。(二)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
12、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三)其他依法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食品小作坊终止生产经营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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