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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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避免“两高”建设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动工业建设项目健康发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
2、要求、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第四条建设项目新增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相应削减:(一)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超标的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二)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建设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且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无需进行水主要污染物削减。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对属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对全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应优先用于所在地建设
3、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第二章排放量管理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区域削减方案(参考样板见附件),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来源及削减量、削减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及相关支撑材料。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首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充分挖掘辖区内减排企业、减污工程后腾出的减排量、排污权交易获取部分在辖区内调剂解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辖区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进行统筹调剂。所在设区
4、市人民政府无法解决的,可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剂。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作出区域削减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按承诺落实区域削减工作。第十条各设区市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落实区域削减包括跨设区市出让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已出让排污单位减排量记录情况、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情况、地方人民政府区域削减工作落实情况、建设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情况、区域削减方案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减排量等。第二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认定和来源
5、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照下列三种方式测算得出的最低值认定:(一)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核算方法测算;(二)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核算方法测算;(三)达到相应环境管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测算。前款规定的测算方式、依据以及认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应当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详细载明。第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来源于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载明地方人民政府调剂使用的确认文件(参考样板见附件),并将确认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作为区域削减方案的附件备查:(一)建设项目达产实际排放量连续2年小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放量,原核
6、发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差值部分;(二)辖区内近5年关停或依法取缔的列入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已申领排污许可等其他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三)辖区内经各级审批机关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年后仍未开工建设所预测的排放量;(四)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无偿占用的全部排放量;(五)来源于现有企业自行或国家要求治理前后形成的减排量;(六)辖区内开展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形成的减排量(包括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新增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后形成的减排量);(七)来源于辖区内经批复后5年内明确取消项目建设,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预测无偿占用的排放量。(八
7、)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减排量。(九)其他国家认可的污染物削减来源。本条前款(五)(六)减排量已录入生态环境部减排系统且已审核确定的量除外。企业环境统计中或原排污许可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只列明浓度,未列明排放量的,应折算排放量换算为减排量。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治理等措施(含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提标改造等)后形成的减排量的,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载明自行削减措施及形成的减排量、出让给本项目的减排量、完成时限、实施计划以及书面落实承诺(参考样板见附件),并将书面落实承诺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作为区域削减方案的附件备查。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出让主
8、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削减方案中载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出让的确认文件(参考样板见附件),并将确认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作为区域削减方案的附件备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调剂使用或者协调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无偿占用部分的,应作出书面承诺(参考样板见附件),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2年内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并按计划期限建成投产达产(使用),以及主体工程未按期限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退回无偿占用部分的义务。第三节行政许可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与区域削减方案一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承
9、诺,在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中提出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相应调剂的区域减排量的要求。第十七条全部削减措施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投产的,削减措施满足相应削减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排污许可证。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限期完成相应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说明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在削减措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予以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
10、第四节排放量的核定和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实行全区动态管理。管理台账格式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管理台账内容,每季度动态更新,定期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规模生产,实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连续2年小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放量的,实际排放量以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定;没有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监测数据的,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数据核定。第二
11、十一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治理等措施(含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提标改造等)后形成的减排量且已完成排污许可变更,其减排量由属地调剂使用,并优先用于原排污单位建设项目使用。建设项目获得政府资金采取治理等措施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按照政府支持资金比例,以及其他无偿使用的排放量,由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调剂。鼓励建设单位将自行投入资金采取治理等措施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参与区域削减交易调剂。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区域削减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环境影响评价
12、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相关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出具用于调剂使用的确认文件。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一)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单位的承诺收回相应无偿调剂的减排量。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约定的,按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区域削减措施方案的,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审批新增环境质量不达标因子所排放的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六条
13、出让减排量以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并书面通知出让减排量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释。各设区市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XX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附件XX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编制单位:XX单位编制时间:XX年XX月XX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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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耗能 排放 建设项目 主要 污染物 管理办法 2023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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